市安委办通报2019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5-10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为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近日,市安委办通报了今年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平湖市新仓镇昊轩土石方工程队“1.26”坍塌事故案。2019 年1月26日15时许,平湖市新仓镇昊轩土石方工程队(以下简称昊轩工程队)员工在新仓镇芦川新街与朝阳路(在建)路口西南侧工地进行排水管埋设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昊轩工程队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负责人蔡兆杰组织人员开挖排水沟时未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开挖排水沟作业中,未及时消除沟壁存在的安全围护不到位的事故隐患,以致沟壁堆放的大量泥土坍塌,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9年3月18日,平湖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蔡兆杰进行立案侦查。
  2、嘉兴正野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案。2018年12月3日,嘉兴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正野新材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有醋酸乙酯4桶(200公升/桶),甲苯8箱(每箱4瓶,500毫升/瓶)等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责成秀洲区安监局开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2019年2月21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正野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平湖市新埭镇金火焰商贸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19年1月2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平湖市新埭镇金火焰商贸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存在未将6吨浓度为99%的甲醇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3月2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新埭镇金火焰商贸经营部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4、桐乡市三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案。2019年3月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三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甲酸、乙酸等桶装危险化学品部分未贴化学品安全标签,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19年 3月1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桐乡市三星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纵华香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2019年3月2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大桥镇中华村的浙江纵华香料有限公司将磷酸、甲醛、醋酸酐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未经安全评价的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4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纵华香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姚雪梅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案。2019年2月1日,秀洲区洪合镇安监中队接到举报,反映泾桥村周东村村民姚雪梅在自己住宅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执法人员遂即赶赴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姚雪梅家中当场查获47箱烟花爆竹,并查明姚雪梅尚未获取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19年2月28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姚雪梅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7、彭显义、陈杰、刘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2019年3月18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余新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彭显义、陈杰、刘刚在嘉兴市瑞森户外家具有限公司厂区内无证从事电焊作业。经查,以上三人在上述公司厂区内多次违反规定无证使用明火电焊作业,属情节严重。2019年3月18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依法对彭显义、陈杰、刘刚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8、嘉兴市万虹漂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19年1月7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万虹漂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于2016年9月开始安装,2016年10月投入使用至今。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9日曾提出检验申请,但尚未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19年2月1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万虹漂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指出,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者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管理缺位,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控风险;要牢固树立“执法就是监管、执法就是普法、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寓服务于执法之中,依法治安、精准执法,多措并举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