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曝光2019年全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7-05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2019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有关要求,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近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今年全市第四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嘉善贝尔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案。2019年3月1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善贝尔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甲醇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未按规定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4月1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贝尔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家和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19年4月3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常态联动综合督查组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家和制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浓度为90%和95%乙醇的防爆单效车间,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5月3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家和制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3、嘉兴市腾旺染整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2019年4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嘉兴市腾旺染整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为临时搭建物,仓库内存放6包(每包25KG)保险粉,未垫高且无周知卡、消防应急设施及围堰,仓库屋顶未封闭、易漏水,且上方有一蒸汽管道,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5月16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腾旺染整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19年4月12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公司仓库内储存氢氧化钠28吨、氨水试剂2吨,且该仓库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2019年4月3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5、陈仁彪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2019年5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梧桐街道安监站有关案件线索的报告后,会同市场监管局、梧桐街道安监站前往桐乡市环城北路钱家木桥墙门头9号进行检查发现,陈仁彪正在为一辆汽车加油,经对油品抽样送检后确认为危险化学品。陈仁彪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6月2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仁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6、嘉善银海秸秆回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2019年1月14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善银海秸秆回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019年2月22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善银海秸秆回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7、嘉兴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19年3月19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两台储气罐、一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使用中。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19年4月26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8、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且逾期未改正案。2019年4月4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显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的南湖艺境二期项目涉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临边防护不到位。经查明,2月28日,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工地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外架开口位置防护不到位、转角连墙件设置偏少、临边防护不到位等问题,当场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工整改。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上述问题仍整改不到位,且存在未停工整改的情况。2019年5月5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王兴超、张家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2019年5月17日,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余新镇曹王村村委会附近的嘉兴市建源成套电器设备厂执法检查时发现并核实,王兴超、张家铭多次在未取得电焊操作证和未落实现场监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明火作业,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依法对王兴超、张家铭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10、平湖市恒达危险品储运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2019年5月20日,平湖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平湖市恒达危险品储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C6R56厢式货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5月22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平湖市恒达危险品储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知指出,以上10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者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管理缺位,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控风险;要牢固树立“执法就是监管、执法就是普法、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寓服务于执法之中,依法治安、精准执法,多措并举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