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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9-09-29 00:0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委托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你单位提交的年产36万吨丙烯酸及36万吨酯技改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你单位整改及审查专家组长确认,依据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现同意通过你单位年产36万吨丙烯酸及36万吨酯技改项目(新建4套9万吨/年丙烯酸装置,1套36万吨/年丙烯酸丁酯装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