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椒江区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滚动挂牌督办制度。
一是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依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尚未出台标准的,暂按“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原则判定。
二是明确挂牌督办方式。采用分级挂牌督办的方式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实施按期整改,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认定并分级为本级重大、台州市级重大、省级重大事故隐患。其中本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委办发文挂牌;台州市级和省级重大事故隐患分别报台州市、省进行挂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三是明确挂牌督办的时间。区安委办对本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每季度滚动挂牌督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各镇(街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 25 日前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拟挂牌单位情况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于下月初进行统一挂牌督办。其中工矿商贸、消防、建设施工、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每次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不得少于1处,其他行业领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区安委办进行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四是明确销号方式。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被督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评估验收治理效果,形成报告,并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提交审查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自申请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