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发布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29 14:34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处室的,须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进行保密审核,根据信息内容由厅政策法规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厅分管领导审核。重要内容由厅主要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处室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签。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商业、侵犯个人隐私、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