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29 14:35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本级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条 本厅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厅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厅本级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重要应急管理信息、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本厅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厅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厅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本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本厅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