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提醒安全培训不可少,年末岁尾安全警钟仍需敲响
发布日期:2020-12-30 12:14 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年末岁尾是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收官的关键阶段,同时也是历来各类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为时刻紧绷“安全弦”,强化安全意识,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近期,我们将推出全市各地真实案例事故供大家学习,进一步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让大家在事故教训中吸取经验、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近期温州鹿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随后,温州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为此建议:一是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是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