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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2947/2020-15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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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4-28 11:14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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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18万吨/年石油树脂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你单位整改和审查专家组长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现同意通过你单位年产18万吨/年石油树脂项目(新建年产10万吨氢化改性树脂装置、年产4万吨C5/ C9改性树脂装置、年产4万吨C5/ C9共聚树脂装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