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0-06-28 10:00 来源: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2020年3月,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现场存放1吨次氯酸钠溶液(浓度≥10%,属于危险化学品),作为水处理消毒剂销售,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次氯酸钠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调查核实,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次氯酸钠溶液1吨、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次氯酸钠溶液浓度≥5%的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判定),环保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在配套销售次氯酸钠溶液等危险化学品药剂时,必须取得由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