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制定《诸暨市一般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试行)》,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要求,妥善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推动精准指导服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一般工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以下简称《容错机制》)。
一、实施容错机制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是指经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不再予以立案查处的一种制度。该机制重点在于安全生产领域建立重点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差异化动态监管执法方式,践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有利于引导违法行为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自觉树立规范经营意识,有助于改善执法环境。
制定实施《容错机制》是开展安全生产主动服务的需要;是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宽容发展环境的需要;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容错机制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市范围内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三场所二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及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且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般工贸企业适用本机制。
适用容错机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2、能立即整改或在约定时间内整改;
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4、属于《诸暨市一般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领域适用容错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三、规范实施容错机制的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容错机制执法监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而应立案查处的,应当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和指引。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好免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正确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体现处罚与教育结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的,应依法开展复查,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实施容错机制并非无限宽容,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安全生产放松监管。执法人员在运用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严格执法程序,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厉查处,对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严肃问责,坚决杜绝零处罚、零曝光、零执法现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安全保障。
四、《容错机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疑问由诸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容错机制执行时间
本机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