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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2947/2020-15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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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0〕11号
发布日期:2020-07-07 14:48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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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120万吨/年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及改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一阶段)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经你单位整改和审查专家组长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现同意通过你单位120万吨/年聚丙烯热塑性弹性体(PTPE)及改性新材料一体化项目(一阶段,新建1套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1套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和1套40万吨/年聚丙烯及改性聚丙烯联合装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部分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