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01-12 16:10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起草《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初稿后,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年10月24日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专家代表参加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10月30日,在应急系统和网上同步征求各地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截止11月11日,共收到社会公众2人次9条意见建议,其中部分采纳1条,解答8条。具体情况如下:

1.未见《编制背景和说明》公告,也未见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的依据和出处。是否能予以补充?

解答:《政策解读》(编制背景和说明)会在文件印发时同步公布。同时,采纳明确有关要求的依据和出处的意见,将在《政策解读》中予以说明。

2.对题目和正文中的“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非常严谨的明确定义,列出所指范围;否则,没办法准确的判断。

解答:文件第三条明确“继续教育对象为全省从事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纳入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范围?

解答:安全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三十二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执行资格并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证书的人员。

4.如果说安评师、注安师是属于“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那其实又有不少问题,因为安评师、注安师是分级管理的,且有配套的继续教育规定,而该《细则》不加区别的都要求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个学时,显得既武断,又没有区别对待,其必要性存疑、其科学性和针对性估计也欠佳。

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文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文件对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要求和上位法是一致的。

5.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是“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吗?

解答:文件第三条明确“继续教育对象为全省从事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6.文件制定前,是否有充分的调研,调研提出这个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解答:《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第九条明确“专业科目学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明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数量、登记标准”,省应急管理厅作为应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对应细则是落实政策的具体举措。文件在公开征求意见前,省应急管理厅已于2020年10月24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专家肯定了文件制定的可行性。

7.地方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复训,这个学时也是每天4小时计算吗?

解答:文件第十一条B类途径第四款明确:参加其他机构组织的应急管理学习班,每天可认定登记2学时。

8.非应急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它机构如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管理培训是否属于应急培训的范畴?但并未列入专业科目内,如何界定是应急培训?

解答:文件第七条明确: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由省应急管理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等专业知识。

9.B类途径中“以下途径以通知文件和单位证明”此单位是本人的从业单位的证明还是其它培训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的证明是否可明确?

解答:本人的从业单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