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01-21 14:34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工作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到4月底,在全省组织开展一轮以“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19日


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易造成重大事故的尾矿库溃坝、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以及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等事故类型,紧紧围绕防范控制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工作要求,对非煤矿山开展一轮全覆盖的执法检查,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到2021年3月底前,实现全省389家金属非金属矿山、45家尾矿库、104家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全覆盖,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到2021年4月底前,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实现重大风险消除或管控措施落实率100%、重大隐患整治落实率100%、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处置率100%。

二、专项执法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除矿泉水、地热以外的所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建设以及暂时停产的地下矿山(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除矿泉水、地热、采砂矿山以外的所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建设、工程矿山以及暂时停产的露天矿山(检查内容见附件2)。

(三)尾矿库。所有运行、停用(包括已经闭库但没有销库、销号)的尾矿库(检查内容见附件3)。

(四)采掘施工企业。包括所有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检查内容见附件4)。

三、时间安排与任务分工

专项检查工作从2021年1月份开始,4月份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月)。非煤矿山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见附件1—4),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以后,按照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二)全面执法检查阶段(1月底—3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重点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执法检查。其中,省应急管理厅重点检查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单班下井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工程矿山和其他尾矿库;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回头看”,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完成整改或者落实整改计划;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从严依法结案;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复盘评估,形成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指导。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督促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检查,发现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重新开展自查自纠,推动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各市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强化自查自纠。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立即行动,重点对照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对所有生产系统、工艺环节、作业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间断自查自改,并于2月1日前形成自查自纠书面报告,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48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强化执法处罚。省应急管理厅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统一设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任务,导入相应的《安全执法检查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任务,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确保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执法结果实时动态掌握。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没有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按照规定上限予以处罚。要及时汇总本地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逐一实施挂牌督办,并在本部门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企业完成整改并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销号。

(四)强化信息报送。自1月22日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周五15时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附件5)、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附件7)报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各市汇总后于同日16时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4月1日、5月1日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执法检查阶段小结和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杜良浩,0571—87053079;王为江,0571—87055039。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执法检查表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执法检查表

          3.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表

          4.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5.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6.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7.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

7个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