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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举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1-10-22 14:3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8月5日上午,浙江举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邬红波: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已于日前颁布,为帮助大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今天我们专程邀请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陈玉锋、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建、省法院副院长徐建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请他们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陈玉锋副厅长作介绍。

陈玉锋: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年6月,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实施规定。下面,我就《办法》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关于《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是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问题。制定出台我省行刑衔接实施办法主要目的:一是基于贯彻落实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行刑衔接相关规定;二是基于贯彻落实9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处罚力度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加以明确,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合力。三是基于全面总结我省这些年来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践探索,不断固化、提升为全省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更好地指导推进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框架

《办法》共6章四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对《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办案原则、衔接案件范围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二章为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也就是非事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审批、移送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补充调查、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司法机关对衔接过程开展司法监督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章为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对事故调查中各部门职责、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立案,事故调查中各部门配合协作、意见分歧解决等内容作了规定。第四章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对证据收集要求、证据效力、申请重新勘验鉴定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五章为部门协作机制,对应急管理、公安、法院、检察四部门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过程中协作配合、联席会商等机制建设作了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另外,《办法》以附件形式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移送文书格式作了明确。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亮点

1.明确部门办案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

2.明确移送管辖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协商后指定或提级办理。

3.明确移送审批流程。对日常执法移送案件审批流程增加法制审核环节,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否移送由应急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明确移送监督内容。在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移送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案件的监督。

5.明确补充侦查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明确事故调查部门职责。比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派警力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需要保护事故现场,排查询问事故知情人,依法控制肇事嫌疑人。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如有必要,应当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

7.明确事故调查中移交案件程序。事故调查组移交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应当填写线索移交书,并附有关线索、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经事故调查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线索应当接受,根据事故情况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8.明确事故刑事追责范围。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确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立案的,原则上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人员范围确定。对追责范围有争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确定。

9.明确召开联席会议情形。对“重大、疑难、紧急安全生产案件;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案件、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引发媒体、舆论关注的安全生产案件、其他需要处置的特殊情况”等五种情形,四部门均可召集联席会议,商讨形成会议纪要。

10.明确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协助配合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中,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取证;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开展全过程法律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涉及检验、认定、勘验或证据提供过程中,应当互相协助配合。

以上是我省《办法》细化、完善的一部分,其他相关条款也都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可操作性,今后还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完善。谢谢大家!

浙江之声记者:

我想请问陈厅长,近年来,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做法和进展?下一步,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举措?谢谢。

陈玉锋: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也感谢你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一直以来,应急管理部门始终把执法工作作为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的一个重要手段,依法从严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遏重大”的部署要求,加大了工作力度,应该说成效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近年来,我们整个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数、行政处罚数、罚款额成效持续提升,今年1-7月,整个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000余次,行政处罚8060次,罚款额达到1.86亿元;特别是检查处罚率和非事故处罚金额占比,这两个数据是最能体现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力度是加大了还是减少的一个重要指标。从数据来看,检查处罚率2019年只有12.4%,到2020年提高到20%,今年1-7月份提高到37.2%,所以这个提高的幅度是非常大的。还有非事故罚款占比从2019年的67.8%提高到2020年的85.5%,今年1-7月份达到97.5%,所以从这两组数据来看成效非常明显,力度非常大。这是一个成效。

二是刑事问责追责更加严格。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严格事故刑事问责,就是亡人事故、虽然没有亡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都严格刑事追责。这两年我们连续开展事故的“回头看”,主要是督促刑事问责落实到位。另一个方面就是加大一些非事故刑事处罚,不是一些事故的,就是日常的执法中刑事处罚,主要是通过行刑衔接,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的一些处罚。特别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整个浙江1-7月份查办危险作业罪54件,这个数据在全国也是遥遥领先。2019年以来,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累计移送刑事处罚250余人,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成效。

三是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比如说今天发布的行刑衔接的办法,还有我们重点行业领域的执法通报制度,还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提级调查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的典型案例的曝光制度等等,主要是完善执法的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来提高执法效果。所以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下一步落实这个办法有哪些具体的举措?主要三个方面:

一是持续提高执法“从严”意识。我们也将以制定实施办法为契机,认真贯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严防“查而不严、查而不处”,杜绝“松宽软”,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二是持续抓好举措的落实落地。刚才我也介绍了,这个《办法》主要有十个方面的内容,下一步我们要会同公检法相关部门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也会积极会同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会商等方式,及时解决行刑衔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同时通过通报、督查等方式强化行刑衔接的督促和指导,加大线索摸排力度,提高工作成效。

三是持续探索完善有效机制。这个《办法》总体上对衔接范围、衔接程序、部门职责等作了规定,但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和完善。所以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不同犯罪类型会同相关部门,特别要梳理形成定罪量刑证据体系标准,这个非常重要,一些标准体系要把它梳理清楚,有利于下面更好地执法办案。特别是围绕危险作业罪关于“现实危险”的构罪要件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危险作业罪刚刚实施,实际上有些证据的标准确实需要实践中的磨合,形成一些规范,不断探索有效衔接举措,提升行刑衔接成效。我想下一步主要是这么三个方面。在这里也再次感谢媒体记者,也请继续关心关注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记者:

前面讲到国家四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想请问一下,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比国家四部门的规定,我们省的《实施办法》对公安机关需要承担的职责有无不同?主要体现在哪里?谢谢。

王建: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国家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事故调查部门的职责任务,强调了各部门在事故调查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定基础之上,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从更有利“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开展立案侦查”和“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角度出发,对公安机关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这里我把它概括成三个明确: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的职责任务。《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派警力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需要保护事故现场,排查询问事故知情人,依法控制肇事嫌疑人。”维护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有利于相关部门后续开展事故成因调查,也有利于后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调查过程中立案侦查的相关要求。根据事故调查反映的案件事实,对公安机关自行立案、行政机关移送立案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作了细化要求。尤其是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且涉及人员死亡的案件,提出“如有必要,应当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等规定,明确了关键证据固定的相关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既要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应就是否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理由;同时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还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建议,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问人民法院在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中的总体原则是如何把握的?有没有实际案例可以具体说明一下?谢谢。

徐建新:

谢谢中新社记者的提问。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所以对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我们人民法院把握的原则是从严惩处。通过依法严惩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实现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综合治理的良好效果。比如今年我们萧山法院办理的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一案,这个案子被告人在萧山办了一个气体有限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并没有取得带存储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他是无证经营的,有很多事故隐患。而且他还把仓库建设在职工的宿舍旁边,这样的话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就是一起严重的事故,安全隐患是非常大的。所以萧山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个案件目前来看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个方面,这个案子是我们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当中发现的,事故并没有发生,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可以说消除了严重的隐患,为如何在安全生产治理中做好刑事和行政的衔接提供了示范,包括如何解决证据问题,如何在程序上无缝对接问题。

另外一方面的意义,危险作业罪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典型性,所以这个案件的判决应该说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作出了警示,具有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当然我们也不是一味从重,在从重从严惩处的同时,也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后,如果能够积极组织参与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我们也依法从宽处理。这个方面的典型案例,比如上虞浙江林江化工“6.9”爆炸事故案,被告人易某某是董事长,在我们行政执法检查当中已经发现他不符合中试的条件,并且要求他停止的情况下,易某某还是让负责技术的易某进行中试,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造成了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这个案件的判决法院主要考虑到,一是案发之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另外事后也积极组织抢救,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都取得了被害人以及其亲属的谅解,所以我们从轻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易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应该说我们在这些案件的处理当中做到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

请问,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谢谢。

孔璋:

谢谢你的提问。我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工作,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履行刑事打击犯罪职能,使检察机关成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坚实法律后盾。我们积极主动提前介入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共同会商研判相关法律政策的使用,为案件的依法处理打下基础。近三年来,我们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350件564人,已经起诉224件344人,平均每年办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100件左右。检察机关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办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涉案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督促相关企业、个人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维护好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支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一方面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出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不立案的情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案”和公安机关“立案”涉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一共16件,有效防止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发生,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依法行政。

三,注重做好办案后治理这篇大文章。我们在办理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积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形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和企业进行整改。五年来,我们共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建议9件,已反馈落实整改到位8件;向相关企业制发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建议13件,已反馈落实整改到位10件。这些检察建议的提出既有效推动了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又有力促进了相关企业切实消除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一些重大隐患。我先回答这些。

浙江广电集团经济生活频道记者:

请问浙江在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咱们检察机关可以从哪些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谢谢。

孔璋:

谢谢你的提问。在今年的“遏重大”事故攻坚年活动中,我们检察机关发挥了包括刑事检察在内的四大检察的职能作用,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依法追究涉重大安全隐患案件的犯罪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是我们国家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在我们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领域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我们过去一般来说是发生了严重后果,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条就是没有发生事故后果,但是有现实威胁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通俗地讲,其实是刑事立法层面上我们重视了“防患于未然”的道理。这是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法条也是遏重大事故的一个法律利器。我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这个法律利器,既要切实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备、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危险作业情形,对这类危险作业的情形做到应移尽移,也就是说要求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查办,防止打击不力,又要严格依法把握这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条件,特别是要依法精准把握好现实危险这个定案的关键,现实危险的程度怎么把握,证明的标准怎么把握,这个方面我们要坚持依法打击,做到打击要有力度,定罪也要讲法度。

二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新职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安全生产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这就为我们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彰显了我们检察官是公共利益代表,检察机关在维护安全生产领域公共利益方面独特的职能作用和制度价值。今年5月,我们省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五个月(6月—10月)的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目的是通过这个专项行动,力求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助力阻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重大事故的风险链条,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这是我要介绍的第二个方面。

三是我们要积极探索运用数字化改革强化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监督。从我省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域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道路运输、涉海涉渔、消防、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工矿、旅游和城市运行等八个重点领域。我们检察机关既要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这个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检察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收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线索,也要不断拓宽数字化、智能化监督手段,切实强化对八个重点领域案件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使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惩治。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这次出台的行刑衔接实施办法都提到了“危险作业罪”,想请问一下浙江的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一类犯罪案件方面的具体情况怎么样?谢谢。

王建:

谢谢你的提问。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这个罪名,刚才孔璋检察长也作了介绍,我国刑法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惩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犯罪规定也作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刑法修正案六也修改补充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有大型群众性的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类的犯罪多为过失犯罪,要构成这些犯罪可能还都要求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或者说有其他严重的后果。这几年有几个事故大家都非常清楚,天津港的爆炸事故、江苏响水的3.21的特大爆炸事故等,使人们认识到,如果等到事故发生后再去治理为时已晚,所以有关方面提出,对一些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刑法应该提前介入。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当中,深刻领会和把握了刑法修正案的立法精神,把“危险作业罪”纳入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范围,国家四部委是没有把它纳进去的,我们浙江省实施办法把它纳进去了。3月1日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主动加强与应急管理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涉嫌危险作业类刑事案件的侦办,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这里我用一组数据来说明:据统计,自3月1日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通过工作中发现和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共侦办安全生产类的刑事案件127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91人,其中侦办涉嫌危险作业类的刑事案件5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1人,多起案件被列为全国、全省的典型案例。其中,国务院安委办于5月8日向全国公布2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典型案例,分别由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办理;省安委办于5月16日、6月18日、7月30日公布了三批典型案例,其中涉嫌危险作业罪的22起,目前已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在有关行业和单位中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效应。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邬红波:

谢谢王厅长。还有问题吗?没有问题的话,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