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现有社会应急救援队伍10支,2020年参与处置各类险情1235起,救援134人,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为加快健全我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9〕83号)要求,洞头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出台《支持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的“十条”意见》,全力支持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
一是落实资金扶持。建立社会救援力量应急救援补助机制,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服务。对列入国家、省、市应急救援力量管理体系的队伍实行以奖代补,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达到区级培育标准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对装备和基地建设按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95万元;对队员取得救援方面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证书的每人给予1000元/人补助;对救援队伍骨干队员进行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补助,保额标准100万/人。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将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的社会应急救援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鼓励各街道(乡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服务,同时明确区财政每年安排不高于50万元,用于区政府购买社会救援服务。
三是实现装备共享。按照“两权分离、公建民用、共建共享”原则,建立全区应急救援共享装备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购置应对森林火灾、近岸近礁、地震(地质)灾害、危化事故等救援必备的装备,鼓励将大型物资装备存入共享装备库,通过分离救援装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应急救援装备共享共用。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党对社会救援力量组织的领导,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联盟党组织,鼓励指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队有序吸收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将达到区级培育标准的社会应急救援队纳入区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由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指挥参与救援,进一步规范队伍管理,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更大作用。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全区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等系列评选范围;对参与区级应急联动救援贡献突出的队伍和队员,区政府每年组织评选“应急救援先锋队”“十佳应急救援队员”等。广泛宣传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活动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形成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理解、关注、支持社会救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