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生效后温州地区首例负责人因隐患入刑案例
发布日期:2021-04-20 09:37 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日前,平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采取强制措施,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温州地区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近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近十年来,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窝点及违法处理过人员进行“回头看”时,发现曾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人员洪某某仍有非法销售、存储危险化学品油墨的可疑,并将危险化学品油墨非法储存在鳌江镇某仓库。  

3月24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精干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仓库为普通的砖木结构,未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仓库四周均为民房。在该仓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油墨280桶,并予以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到安全地带。经无人机航拍发现,该非法储存点100米范围内住户200余户,常驻人员3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居住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

经调查,该批油墨属于洪某某(男,53岁,鳌江人)所有,其长期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并以“打游击式”将油墨储存在鳌江镇印务城周边民房及简易仓库,且洪某某分别于2013年、2015年因类似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墨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罚款,属于屡教不改。

随后,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公安局积极对接,对洪某某予以立案侦查,县公安局于4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