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浙安委〔2021〕9号
发布日期:2021-06-14 19:51 来源:综合协调处 浏览次数: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6·1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立即开展为期6个月的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工作,针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按照“实之又实,细之又细”要求,进一步排查前期工作的薄弱点和梳理需要突破的重点,增强工作举措针对性,通过立即深入开展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有效消除涉燃气企业、管道、用户和运输等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行业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为“重要窗口”增光添彩,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重点

(一)深入推进城镇燃气领域安全整治

1.全面开展重点区域燃气隐患排查。7月15日前对城中村、老旧住宅区等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农村地区重点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牵头部门:省建设厅)

2.坚决整治占用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占压、圈围、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整治,7月底前完成占用挪用燃气用地、侵占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排查,制定推动整治方案;排查城市规划中存在占用燃气设施用地情况。(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3.积极防范城镇燃气设施第三方破坏。核查城市燃气管道是否按标准设置明显标志,供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档案是否完善;督促建设单位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燃气工程管控体系,大力整治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7月15日前完成各项工作。(牵头部门:省建设厅)

4.有效构建用气安全管控体系。开展以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等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7月底前各牵头单位分别开展专项集中检查,督促企业和用户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用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分别牵头)

5.切实强化特种设备管理。继续强力开展气瓶固定充装情况检查,整治规范充装前后的气瓶安全检查及记录制度,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到位;针对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中存在的不足开展专项整改,督促企业不断提高管道检测和评估的能力水平。6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回溯。(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6.真正落实燃气运输环节整治。结合深化危货运输“铁拳整治”专项行动,对燃气运输企业继续进行“安全码”动态评价管理,开展安全等级动态评价,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实现气瓶配送车辆标准化管理。7月底前要开展燃气道路、水路非法运输行为的集中打击,突出强化行刑衔接。(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7.不断提升城燃企业本质安全水平。6月底前完成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加气站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普查;12月底前完成第一轮安全评估和重大安全隐患风险点辨识;按照全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进度要求,分阶段推动已排摸老旧管线的改造升级。(牵头部门:省建设厅)

(二)深入推进油气长输管道领域安全整治

8.再排查整治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7月底前完成前期隐患排查“回头看”,重点整治第三方施工、站场阀室、穿跨越处、地质灾害、违章占压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逐项落实闭环整改措施。10月15日前,持续推动管道企业加密汛期等重要时段的巡线力度,提高巡线质量。[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9.强化推动油气管道运行安全。6月底前,召开1次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坚决打击打孔盗油、盲目施工、乱建乱挖乱钻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7月底前,针对部分尤其长输管道企业未开展定期检验的问题,全面开展长输管道漏检企业排查,确保在役长输管道定期检验率达100%。(省市场监管局)

10.加快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6月底前,开展1次省级政企联动的管道事故应急演练。9月底前,完成管道企业机构人员动态更新和应急物资装备配置,建立企业间应急资源共享和2小时应急响应机制。(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三)深入推进涉燃气危化品企业安全整治

11.重点加强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管。7月底前,完成全省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交叉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闭环整治;8月底前,涉燃气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测预警,并全面检查储罐泄压排放系统、冷却降温设施和检测报警装置完好性。(省应急管理厅)

12.确保危险货物充装安全管控到位。督促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危险货物充装或装载单位严格落实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的查验制度,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装载。7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别组织1次充装单位安全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步骤

(一)集中排查整治(2021年6月至7月底)。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各地要重点对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状况、道路运输环节、用户用气安全、气瓶监管、燃气设施用地侵占等进行排查检查,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违法清单、处罚清单“四张清单”,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8月至11月底)。全力攻坚重点难点工作任务,着力推进本质安全提升,在前期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回头看”阶段(2021年12月)。各地各部门要对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1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省安委办、省城市运行安全专委办。

四、保障措施

(一)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扑上去,研究、部署、推动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6月18日前要做好专项工作部署。省城市运行安全专委会要统筹抓好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推动行业直接监管部门履职到位;省危化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专委会要统筹抓好长输管道、燃气运输等相关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

(二)必须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燃气安全监管职责,6月25日前,结合省安委办组织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第二轮暗访检查,重点督促企业等燃气用户单位安全自查到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重点场所每日巡查、重点部位每日巡防,主动发现隐患并立即整改。

(三)必须突出刚性执法。各地要建立建设(综合执法)、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6月底前,要组织开展1次联合执法行动。要特别注重强化行刑衔接,严肃非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和事故刑事问责,切实推动燃气安全领域在打击危险作业罪上有明显突破,形成强大执法震慑。

(四)必须营造安全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引导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提升全民安全素养;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实施省市县挂牌督办;要强化舆论监督,7月底前,通过《今日聚焦》等栏目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较大社会影响和重特大事故,为“平安护航建党百年”提供坚强保障。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