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浙江省高速公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的通知
浙应急救援〔2021〕73号
发布日期:2021-06-18 08:08 来源: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有关高速公路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及服务区事故灾害应对能力和救援效率,近期,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开展了高速公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现场勘察工作。根据勘察情况,现将符合直升机应急救援起降条件的37处高速公路临时起降点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提出如下管理使用要求。

一、及时完成高速公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建设

高速公路临时起降点需统一喷绘“浙江航空应急救援”地面标识,有条件的可配备移动式夜航照明灯光设备。各临时起降点所属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或服务区经营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临时起降点建设(地面标识样式见附件),所需资金从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落实高速公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日常管理措施

临时起降点建设完成后,由各起降点所属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或服务区经营单位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共享起降点的相关信息,包括地址、经纬度、管理单位应急联系电话、服务区应急联络人、联系方式等。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起降点处于可用状态。

(一)保持地面符合安全条件。临时起降点建成后,要保持场地开阔、地势平坦,以起降点中心为圆心,直径35米的范围内不新增高于0.5米的固定设施。若出现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需及时清理。

(二)防范高压线带来的风险。确保临时起降点周围的高压线分布距离和高度方向符合飞机起降要求,定期检查巡查,若出现不符合要求的高压线分布,需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对该停机坪重新进行安全起降评估。

(三)做好标识标志维护工作。保持临时起降点标识清晰可识别,对于油漆颜色脱落、字迹模糊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补。

三、协同配合保障航空救援任务顺利实施

高速公路临时起降点属公共资源,各方均可使用。事故灾害发生后,经相关指挥机构研判,需出动直升机开展应急救援的,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受理后,将使用临时起降点的任务下达给高速公路临时起降点管理单位,通报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临时起降点管理单位接到救援指令后,通知起降点应急联络人,即时清理场地,并配合当地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分流疏导车辆,维护起降点周边交通秩序,保障航空救援任务顺利实施。

高速公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建设、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联系。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张生华,电话:0571-87053085;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龚景校,电话:0571-87807193。


附件:1.全省高速公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汇总表

          2.高速公路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地面标识样例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11日

文件的2个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