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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2947/2021-00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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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浙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08-10 10:50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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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规定,我厅对你单位提交的二氟一氯甲烷(R22)生产线年回收400吨副产物三氟甲烷(R23)及年制备12吨催化剂五氯化锑技改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组织审查,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回收400吨副产物三氟甲烷(R23)及年制备12吨催化剂五氯化锑装置。经组织专家审查及你单位和评价单位整改确认,现同意通过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二、设计中认真研究并采纳本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的,本意见书自动失效。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