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首例涉“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
发布日期:2021-08-23 18:23 来源: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8月13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葛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并判处被告人王某、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嵊州市办结的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2020年7月,王某、葛某共同成立嵊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不具备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下,自行研发并生产、经营某动力油。2021年5月,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获得线索,查获现场存放的150千克装动力油22桶、25千克装动力油13桶,经鉴定,该动力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且周围有多家公司集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随后,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密切行刑衔接,于2021年5月26日向嵊州市公安局移送该案件。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葛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上述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