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矿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拟稿后,3月9日向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征求意见建议,4月6日修改后形成《浙江省工矿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9日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4月16日,共征求意见建议23条,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4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建议一 | 1.第五条,改为“企业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向属地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风险。其中重大风险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报告。较大风险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 部分采纳 | 突出风险分级,便于工作开展 |
2.第十三条中,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完成全面风险普查并报告,报告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数字集成应用或书面形式;建议删除书面形式报告。 | 采纳 | 工业企业量大面广、书面报告效率不高,明确企业通过应用平台报送。 | |
3.建议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 | 未采纳 | 工业安全风险报告是我厅管理职责范围内的 | |
建议二 | 4、企业应当将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1~2人死亡的安全风险,视同为较大安全风险;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视同为重大安全风险。建议将火灾事故定性删除。 | 未采纳 | 该条删除 |
建议三 | 5、建议将第十条(三)“设置重大风险警示标志”修改为“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 | 采纳 | 表述重复 |
6、建议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修改为“包括: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制度” | 未采纳 | 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全部包含了分级管控事项 | |
7、建议将第十一条“风险管控措施”修改为“风险消除、等级降低或管控措施” | 未采纳 | 风险管控措施已经包含相关内容 | |
8、建议将第十三条“重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修改为:“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 | 未采纳 | 常普常新,定期报告 | |
9、建议第十八条后面增加“同时抄报给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 采纳 | 全面掌握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 |
建议四 | 10、建议将第五条:其他企业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修改为“所有企业” | 采纳 | 强化属地监管全覆盖 |
建议五 | 11、第八条的建议:建议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专家个人等参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指导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考核与规范,制定对参与服务机构(人员)的严厉追责、惩罚机制,方可制止目前以及将来出现的各种乱象。 | 未采纳 | 企业应当自行完成 |
12、应该将“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 视同为重大安全风险”修改为“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较大的各类作业(岗位)涉及危害人数3人(含)以上的或者发生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视同为重大安全风险”。 | 未采纳 | 该条删除 | |
13、第十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设置较大或重大风险警示标志”。 | 未采纳 | 已经改为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 | |
建议六 | 14、建议第八条修改“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和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 未采纳 | 开展风险辨识全覆盖 |
15、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一项内容:“对全面进行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培训教育” | 未采纳 | 与第二十条重复描述 | |
16、第十二条建议增加:“风险管控体系评审材料” | 未采纳 | 企业安全风险档案已经包含相关材料 | |
17建议对十四条删除“书面报告” | 采纳 | 全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数字集成应用(企业端)及时进行填报 | |
18建议对十三条修改为:“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 | 未采纳 | 常普常新,定期报告 | |
建议七 | 19、企业应当将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1~2人死亡的安全风险,增加“或多人受伤”;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较大的各类作业(岗位)涉及危害人数3人(含)以上的或者发生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增加“或10人以上受伤” | 未采纳 | 这条删除 |
20、第十三条重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建议修改为“较大以上”。 | 采纳 | 前后统一 | |
建议八 | 21、建议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数字化应用(企业端)申报” | 采纳 | 报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