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08-30 09:58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浏览次数:

《浙江省工矿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拟稿后,3月9日向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征求意见建议,4月6日修改后形成《浙江省工矿企业安全风险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9日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4月16日,共征求意见建议23条,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4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建议一

1.第五条,改为“企业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向属地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风险。其中重大风险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报告。较大风险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部分采纳

突出风险分级,便于工作开展

2.第十三条中,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完成全面风险普查并报告,报告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数字集成应用或书面形式;建议删除书面形式报告。

采纳

工业企业量大面广、书面报告效率不高,明确企业通过应用平台报送。

3.建议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

未采纳

工业安全风险报告是我厅管理职责范围内的

建议二

4、企业应当将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1~2人死亡的安全风险,视同为较大安全风险;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视同为重大安全风险。建议将火灾事故定性删除。

未采纳

该条删除

建议三

5、建议将第十条(三)“设置重大风险警示标志”修改为“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

采纳

表述重复

6、建议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控制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修改为“包括: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制度”

未采纳

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全部包含了分级管控事项

7、建议将第十一条“风险管控措施”修改为“风险消除、等级降低或管控措施”

未采纳

风险管控措施已经包含相关内容

8、建议将第十三条“重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修改为:“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

未采纳

常普常新,定期报告

9、建议第十八条后面增加“同时抄报给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采纳

全面掌握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建议四

10、建议将第五条:其他企业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修改为“所有企业”

采纳

强化属地监管全覆盖

建议五

11、第八条的建议:建议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专家个人等参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指导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考核与规范,制定对参与服务机构(人员)的严厉追责、惩罚机制,方可制止目前以及将来出现的各种乱象。

未采纳

企业应当自行完成

12、应该将“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 视同为重大安全风险”修改为“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较大的各类作业(岗位)涉及危害人数3人(含)以上的或者发生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视同为重大安全风险”。

未采纳

该条删除

13、第十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设置较大或重大风险警示标志”。

未采纳

已经改为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

建议六

14、建议第八条修改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和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未采纳

开展风险辨识全覆盖

15、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一项内容:“对全面进行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培训教育”

未采纳

与第二十条重复描述

16、第十二条建议增加:“风险管控体系评审材料”

未采纳

企业安全风险档案已经包含相关材料

17建议对十四条删除“书面报告”

采纳

全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数字集成应用(企业端)及时进行填报

18建议对十三条修改为:“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

未采纳

常普常新,定期报告

建议七

19、企业应当将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1~2人死亡的安全风险,增加或多人受伤”;将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危险较大的各类作业(岗位)涉及危害人数3人(含)以上的或者发生中毒窒息、 火灾、爆炸等事故可能造成 3 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风险,增加“或10人以上受伤”

未采纳

这条删除

20、第十三条重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应当建立周报告制度建议修改为“较大以上”。

采纳

前后统一

建议八

21、建议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数字化应用(企业端)申报”

采纳

报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