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1-08-30 09:59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浏览次数:

本规定征求意见共收到2个市应急管理局的5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3条。征求厅机关7个处室和三个直属单位,共征求7条修改意见,采纳4条,未采纳3条。具体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如下:

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情况说明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在《办法》第二章中明确规模基本要求,如最低人员数量要求、机构规模、人员专业化及配备专家最低数量要求。建议分级分类管理。(临平)

未采纳

缺少依据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1.第八条第二款“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培训教育等服务时,应对服务结果及相关整改事项、措施、时限等提出明确意见。”中对“时限”提出明确意见,建议要考量其合理性。

未采纳

时限是问题整改时限

2.建议将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督促指导委托单位完成整改。”中“督促”删除。

采纳

3.第十七条中明确“信用等级分A、B、C、D 四个级别”,但没有具体的等级划分标准。建议在办法中明确各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评分标准,或者写明“信用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采纳

4.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且应在信用评级为C 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中进行选择。”和第三十一对应的罚则,建议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所辖社会团体”,第三十一条对发现的违规情形,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未采纳

信用管理应利用政府平台。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舟山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规财处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已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应急规财〔2020〕7号)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另有浙江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信用管理,建议不再将这两类型机构纳入此办法中。

未采纳

文中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回避。

指挥中心

无意见

执法处

无意见

法规处

一、建议删除第二十条第四款内容。

采纳

二、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符合应急管理部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中介机构”修改为“符合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中介机构”。

未采纳

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修改为“对被列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中介机构”。

未采纳

同上

四、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依法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依法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提醒应当予以关注并给予信用等级相对应的审慎服务”“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

采纳

五、建议将第三十条“拒不改正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将该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修改为“拒不改正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应急管理部的相关规定将该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

采纳

综合协调处

无意见

危化处

无意见

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无意见

省应急管理宣教中心

无意见

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无意见

数字中心

建议修改第三部分第十四条为:“第十四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设全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管理系统)作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多跨应用场景部分建设内容,主要用于全省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信用管理信息化;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维护和管理中介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

理由:按照最新《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重点应用建设指南》,中介服务管理系统应属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多跨应用场景部分建设内容,不是单独的平台。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