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的通知
浙应急救援〔2021〕136号
发布日期:2022-01-11 16:46 来源: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灾害事故应对能力和救援效率,近期省厅组织开展了第三批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现场勘察工作。根据勘察情况,现将符合直升机应急救援起降条件的45处临时起降点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管理使用要求。

一、及时完成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建设

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需统一喷绘“浙江航空应急救援”地面标识(地面标识样式见附件2),有条件的可配备移动式夜航照明灯光设备。各地要协调落实临时起降点建设管理单位和资金,确保2022年3月底前完成临时起降点建设。

二、落实直升机临时起降点日常管理措施

临时起降点建设完成后,由各临时起降点所属管理单位落实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临时起降点处于可用状态。

(一)保持地面符合安全条件。临时起降点建成后,要保持场地开阔、地势平坦,以起降点中心为圆心,直径35米的范围内不新增高于0.5米的固定设施。若出现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需及时清理。

(二)防范高压线带来的风险。确保临时起降点周围的高压线分布距离和高度方向符合飞机起降要求,定期检查巡查,若出现不符合要求的高压线分布,需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对该停机坪重新进行安全起降评估。

(三)做好标识标志维护工作。保持临时起降点标识清晰可识别,对于油漆颜色脱落、字迹模糊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补。

三、协同配合保障航空救援任务顺利实施

临时起降点属公共资源,各方均可使用。灾害事故发生后,经相关指挥机构研判,需出动直升机开展应急救援的,向省厅值班室提出申请。省厅受理后,将使用临时起降点的任务下达给临时起降点管理单位。临时起降点管理单位接到救援指令后,通知起降点应急联络人,即时清理场地,并配合当地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分流疏导车辆,维护起降点周边交通秩序,保障航空救援任务顺利实施。临时起降点建设、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联系人:张生华,电话:0571-87053085)。

附件:1.浙江省第三批直升机临时起降点汇总表

          2.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地面标识样例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9日

文件的2个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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