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22-000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2-01-14
文号
浙应急执法〔2022〕7号
文件登记号
ZJSP70-2022-0001
体裁分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执法〔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1-17 14:57 来源:执法处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月14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准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暂扣许可证件”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和“暂扣许可证件”期限的细化条款。不适用于除“罚款”和“暂扣许可证件”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以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至四个处罚档次。

在处罚档次内,综合考虑被处罚对象的纠违态度、改正措施等情形,结合涉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确定具体裁量处罚金额。

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六、当《细则》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情形与从轻处罚情形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七、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八、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赋权、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适用本《细则》。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

九、对于案情复杂、情节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在本《细则》中没有对应条款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依法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行政处罚额度。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类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档次】

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1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以上2项以下未履行的;

二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2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3项以上4项以下未履行的;

三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3项以上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5项以上未履行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㈡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㈣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㈤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档次】

一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

二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

三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

四档:未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档: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投入保障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㈠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㈡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㈢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㈣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1项的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1项以上2项以下的;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2项以上的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或者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三档: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人数10人以上或占应投保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㈠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㈢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㈣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㈠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档次】

一档:除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档:除食品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档: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但不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

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但不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

船舶修造或者拆解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但不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

除食品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但不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

四档: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船舶修造或者拆解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三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㈢应急救援队伍。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

二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2项未履行的;

三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3项以上未履行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三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四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类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二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三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四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及第三十条第二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第三项;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三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支付工资或者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档:未支付工资,且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培训的时间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标准规定时间相差10学时以内的;

二档:培训的时间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标准规定时间相差大于10学时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已满1个月不满2个月独立上岗作业的;

二档: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不满1个月独立上岗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档次】

一档: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二档: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所需要的条件。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1处的;

二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2处的;

三档: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1次的;

二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2次的;

三档: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处罚档次】

一档: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二档: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1家(次)的;

二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2家(次)的;

三档: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有3家(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满2年,但少于3年的;

二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满1年,但少于2年的;

三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6万元以上8.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及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第㈣项;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以下的;

二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4-7人的;

三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8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3人以下的;

二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3-7人的;

三档: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有8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档: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中有1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中有2人以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撤销其相关证书,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二档:撤销其相关证书,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㈠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㈡项;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及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㈠项、第㈡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相关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第㈣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㈣项。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㈠项、第㈡项、第㈢项和第㈣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㈠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㈡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㈢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报原批准部门审查但未得到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档: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警示标志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

二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上10处以下的;

三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0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设备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八条及第三十九条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3台(套、种)以下 的;

二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3-7台(套、种)的;

三档: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8台(套、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下的;

二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7台(套)的;

三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8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3处以下的;

二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3-7处的;

三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有8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罚档次】

一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1处的;

二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2处的;

三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㈥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1台(套)的;

二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2台(套)的;

三档: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就投入使用,有3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类

第四十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二条。

【处罚档次】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档: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四档: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三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档次】

一档: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二档: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3处以下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二档:发现3-7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三档:发现8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㈢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档次】

一档: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二档: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档: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档次】

一档: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档: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相关规定与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

二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

三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满2年,但少于3年的;

二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满1年,但少于2年的;

三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6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6万元以上8.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的;

二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的;

三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6万元以上0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类

第六十条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㈢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档: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档:有3处及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㈠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㈡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㈤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中的1项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中的2项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同时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3项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3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6.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

㈠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㈢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㈤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中的1项的;

二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中的2项的;

三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3项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3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6.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档: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档: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四档: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三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档次】

一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四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四档: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8.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档次】

一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三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类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十四条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四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㈠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或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档: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三个月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六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评审纪要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㈣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㈢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㈥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㈤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类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㈢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处罚档次】

一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二档: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应急物资及装备类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㈥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从业人员协议签订类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档: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裁量幅度】

一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抗拒检查执法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档: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未使用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且使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规违章作业类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2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从业人员有1人的;

二档: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涉及从业人员有2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档:主要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超过比例10%以下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超过比例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超过比例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事故处理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㈡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漏报事故;

二档:迟报事故;

三档: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四档:事故发生后谎报、瞒报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

【裁量幅度】

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二档: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三档: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事故等级每上升一级,处罚下限提升5%(一般事故,处罚下限维持不变);

四档: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相关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档: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档: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停或者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档:暂停或者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三档:暂停或者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㈠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㈡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㈢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档: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档: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罚款;

二档: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罚款;

三档: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处500万元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有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三项违法情形之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或者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违法情形之一,影响事故调查的;

二档: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三项违法情形之一,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或者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违法情形之一,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裁量幅度】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不涉及档次,具体处罚为: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对较大涉险事故漏报的;

二档: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的;

三档: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法律规定】《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事故发生单位有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档:事故发生单位即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又不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第九十五条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四档: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六条。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上违法行为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本《细则》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 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㈠变更单位名称的;

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㈢变更单位地址的;

㈣变更经济类型的;

㈤变更许可范围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㈡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㈢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㈢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㈣变更企业名称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相关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档次】

一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其中有1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其中有1项以上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裁量幅度】

一档: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令限期申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档: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责令限期申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㈠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㈢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造成损失的;

二档: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损失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下,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㈡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档: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四档: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档: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裁量幅度】

一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二、三、四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三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四档: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的许可证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相关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档: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之日起,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及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及第四十三条。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1项的;

二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2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下;

二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㈡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㈣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㈤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㈥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㈧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 不涉及裁量幅度。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

第二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二档: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㈣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后,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二档: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类

第五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行政许可。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㈡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㈢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㈤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㈦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㈨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㈩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不涉及裁量幅度。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达到数量标准规定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三十七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涉及重点危险工艺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重点危险工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档: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重点危险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变更申请书;

㈡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㈣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30日以下的;

二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30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未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㈠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㈡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㈢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㈡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㈠项、第㈢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㈡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㈢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逾期15日以下的;

二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逾期15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30日以下的;

二档: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三档: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逾期60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四档: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二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应当领取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档次】

一档: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照规定要求备案内容有缺项的;

二档: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均没有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档: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均没有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

二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的;

三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外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已建立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二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建立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类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缺少3处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缺少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仅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档: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或已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未保障其完好的;

三档: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且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处罚档次】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三档:对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㈠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㈡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㈢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㈣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三档: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档: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的;

二档:既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也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对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档:对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三档:对二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四档:对一级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㈢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㈣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三档:涉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四档: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㈠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㈠辨识、分级记录;

㈡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㈢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㈣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㈤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㈦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㈧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㈨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㈩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档:涉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四档:涉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设备设施管理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涉及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二档:涉及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三档: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台(套、种)以下的;

二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3-7台(套、种)的;

三档: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有8台(套、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管理类

第三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不符合标准)。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1项的;

二档: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其中2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二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以上违法行为,暂扣期满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二档: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档:对存储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档次】

一档:提供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但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档: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了化学品安全标签,但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三档:既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档次】

一档: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三种情形中2种的;

三档: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档次】

一档: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二档: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档: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且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1至2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3至4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均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下的;

二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从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或逾期6个月以上。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㈧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处罚档次】

一档:有1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二档:有2处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三档: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㈩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

二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

三档: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㈠项。

【处罚档次】

一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1次的;

二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2次的;

三档: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㈢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二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且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㈥项。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档: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三档: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㈦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台(套、种)以下的;

二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3-7台(套、种)的;

三档: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有8台(套、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㈠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㈡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或者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档: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和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

二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除下列第三档中含爆炸品、液化气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等外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含爆炸品、液化气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等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二档: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三档: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㈡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三种情形中2种的;

三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进行检验、检测,有1台(套)的;

二档:未进行检验、检测,有2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1项虚假的;

二档: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有2项以上虚假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㈠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㈡投料试车方案;

㈢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㈥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㈦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二档: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且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前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或者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二档: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且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㈠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㈡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㈢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1个品种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有2个品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㈠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㈡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㈢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1个品种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有2个品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的;

二档: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㈠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罚档次】

一档: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有1处的;

二档: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有2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第六十条 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㈡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达3个月以下的;

二档: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㈢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有1次的;

二档: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有2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七)登记管理类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的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㈠分类和标签信息;

㈡物理、化学性质;

㈢主要用途;

㈣危险特性;

㈤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㈥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九条。

【处罚档次】

一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二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三档: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㈠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㈡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㈢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3个月以下的;

二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提供的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档: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㈠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㈡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㈢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第㈣项、第㈤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档次】

一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逾期3个月以下的;

二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三档: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逾期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二档:转让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三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处罚档次】

一档:拒绝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

二档:阻挠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

第六十八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㈢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二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三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㈡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㈡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二档: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三档: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十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㈢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㈠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超出许可的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档:超出许可的品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档:超出许可的品种和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㈦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㈣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档次】

一档: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档: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㈧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㈤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处罚档次】

一档: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

二档: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档: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档:阻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类(烟花爆竹生产)

第一条 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㈢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二档: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三档: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设施设备管理类(烟花爆竹生产)

第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处罚档次】

一档: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上述情形其中一种的;

二档: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有上述两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㈢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生产区、工(库)房等1处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二档:在生产区、工(库)房等2处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三档:在生产区、工(库)房等3处以上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生产)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㈠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存在2名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情形的;

二档:存在3名以上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下,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㈡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涉及1场的;

二档: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涉及2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下,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㈠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

二档: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

三档: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㈡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档次】

一档:属于C级工房的;

二档:属于A级工房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㈤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

二档: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㈥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

二档: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

二档: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有三种情形中两种及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㈣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档次】

一档: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

二档: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或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库房未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工(库)房设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不准确、不清晰、不醒目的;

二档: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有1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档: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有2项以上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2种物质混存的;

二档: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2种以上物质混存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二档: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处罚档次】

一档:车辆或者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二档:车辆和工具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处罚档次】

一档: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的;

二档: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生产经营单位有两种情形中一种的;

二档: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且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一个月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5次以下的;

二档:一个月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5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㈡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使用 1 种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二档:发现使用 2 种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档:发现使用 3 种以上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取得《烟花爆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再加工的;

二档: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未取得《烟花爆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㈡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购买取得《烟花爆炸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二档:购买未取得《烟花爆炸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或个人生产的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㈢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取得《烟花爆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加工的;

二档: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未取得《烟花爆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烟花爆竹储存在专库内但未分类的;

二档:烟花爆竹未储存在专库内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许可类(烟花爆竹经营)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㈡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㈢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㈨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变更企业名称,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档: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档: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处罚档次】

一档: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逾期30日以下的;

二档: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三档: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逾期60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变更零售点名称,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档:变更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三档: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处罚档次】

一档: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二档: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处罚档次】

一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三档: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经营)

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

一档: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二档: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1次的;

二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2次的;

三档: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㈩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1(家)次的;

二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2(家)次的;

三档: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有3(家)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有三种情形中2种的;

三档: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下的;

二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㈠项。

【处罚档次】

一档: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二档: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档: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档: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

三档: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且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㈧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二档: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并且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㈠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处罚档次】

一档: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有1处的;

二档: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有2处的;

三档: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有三种情形中1种的;

二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有三种情形2种的;

三档: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三种情形均存在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有1项未制定的;

二档: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有2项未制定的;

三档: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有3项以上未制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3级仓库,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二档:有1.1-2级仓库,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有1.3级仓库,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二档:有1.1-2级仓库,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㈡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㈡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下的;

二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上100%以下的;

三档: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10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处罚档次】

一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下的;

二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三档: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数量占批准储存总量3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未向1~5家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二档:发现未向5家以上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处罚档次】

一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1次的;

二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2次的;

三档: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有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或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二档: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和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处罚档次】

一档:拒绝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二档: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㈠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地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经营地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档: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地点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经营地点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㈡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销售1种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二档:销售2种以上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有两种情形中一种的;

二档:同时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两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有两种情形中一种的;

二档:同时存在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两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法律规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

【处罚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有两种情形中一种的;

二档:同时存在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和未按规定留存备查两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粉尘涉爆类

第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

二档: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上10处以下的;

三档: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0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档次】

一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处)以下的;

二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4-7台(处)的;

三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8台(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档: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三档:既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九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㈣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为5名以下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档: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档: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㈤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罚档次】

一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1处的;

二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2处的;

三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涉及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

三档: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10人以上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5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存在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存在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三档: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四档: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三档: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四档: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档:责令限期改正,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档: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但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㈡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㈢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㈣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㈤粉尘清理和处置;

㈥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㈦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处罚档次】

一档: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规定及时维护粉尘爆炸安全风险相关信息档案的;

二档: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处罚档次】

一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有1台(套)的;

二档: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有2台(套)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的报告有1处失实的;

二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的报告有2处失实的;

三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的报告有3处以上失实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四档: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以上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限空间作业类

第十六条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

二档: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

三档:同时存在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种情形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二档:对有限空间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二档: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行政执法事项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类

第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㈡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㈢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㈣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㈤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㈥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㈦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㈧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㈨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㈡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㈢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㈣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㈤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㈥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㈦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㈧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㈨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不涉及裁量幅度。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㈡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㈢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㈣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㈤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㈥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㈦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㈧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㈨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㈡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㈢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㈣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㈤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㈥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㈦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㈧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㈨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不涉及裁量幅度。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项变更类

第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下的;

二档: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业类

第四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㈠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处罚档次】

一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没有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有1次的;

二档: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有2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3次以下的;

二档: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3次以下的;

二档: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3次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㈥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涉及1项强制性规定的;

二档: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涉及2项以上强制性规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㈢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涉及2项以内规定的;

二档: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涉及3项规定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档: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相关处罚依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 第四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及第三十条第七项、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四档: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以上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处罚依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及第三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档次】

一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有1处失实的;

二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有2处失实的;

三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有3处以上失实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泄露委托人的技术或者业务,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或者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㈡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㈢泄露委托人的技术或者业务;

㈣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㈤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及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

一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中1项的;

二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中2项的;

三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中3项的;

四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中4项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三档: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档: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二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取得资格证书;

㈡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处罚档次】

一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二档: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档次】

一档: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档: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二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三档: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㈥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档次】

一档: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二档: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并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㈤保守执业活动中的。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档次】

一档:过失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档:故意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㈣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档次】

一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档: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档次】

一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1个的;

二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2个的;

三档: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有3个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㈠安全生产管理;

㈡安全生产检查;

㈢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㈣安全检测检验;

㈤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档次】

一档: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档: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类

第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档: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裁量幅度】

一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违规将部分系统及其设备设施分项发包。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1项的;

二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2项的;

三档: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所涉内容有其中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㈠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五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㈢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八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法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㈡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㈢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 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类

第九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未归档管理的;

二档: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能达到300米,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有3种情形之一的;

二档: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未能达到300米,且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有3种情形中2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未采用中深孔报爆破。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符合要求就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二档: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分层开采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分层开采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或者违反设计确定的凿岩平台宽度的;

二档: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不能满足调车要求,或者违反开采顺序。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的;

二档: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或者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

三档: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或者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1处的;

二档: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2处的;

三档: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3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外4米以内的;

二档: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内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档: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未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不符合作业规范和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二档: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机械铲装作业违反有关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三款中一种情形的;

二档: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三款中两种情形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有1处的;

二档: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有2处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下的;

二档: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处置及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或者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二档: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法律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但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设置了截水沟的;

二档: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包括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尾矿库类

第二十四条 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㈠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㈡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㈢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被确定为病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档:被确定为险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档:被确定为危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险。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㈠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㈡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㈢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㈣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㈤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5种重大险情之一,未立即报告的;

二档: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5种重大险情之一,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三档: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5种重大险情之一,未立即报告也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或未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二档: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也未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㈠筑坝方式;

㈡排放方式;

㈢尾矿物化特性;

㈣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㈤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㈥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㈦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处罚档次】 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四、五等尾矿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二档:一、二、三等尾矿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以及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四等、五等尾矿库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或者制定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二档:一等、二等及三等尾矿库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或者制定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裁量基准】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二档:二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三档:一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主动实施闭库。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闭库设计的;

二档: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按照编制的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运行,但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或者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二档: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类

第三十四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㈡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㈢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㈤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㈥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㈧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㈨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㈩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处罚档次】

一档: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1项的;

二档: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2项的;

三档: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3项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处罚档次】

一档:已经足额提取,但未专户存储或者规范使用的;

二档:未足额提取,但按专户存储并规范使用的;

三档:未足额提取也未专户存储或者规范使用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档次】

一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法律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档: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煤矿山外包类

第三十九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档: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涉及1个承包单位(项目部)的;

二档: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涉及2个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档次】

一档: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档: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裁量幅度】

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安全投入保障;

㈡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㈢隐患排查与治理;

㈣安全教育与培训;

㈤事故应急救援;

㈥安全检查与考评;

㈦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档次】

一档: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一项内容的;

二档: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两项内容以上的;

三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档次】

一档:违章指挥的;

二档: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量幅度】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挪作他用的安全资金占总安全资金的20%以下的;

二档:挪作他用的安全资金占总安全资金的20%以上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档: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且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法律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档次】

一档: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不全面的;

二档: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 附  则

一、违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二、违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供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三、本《细则》内除“处罚档次”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外,其余涉及“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四、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7〕7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