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947/2022-18310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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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2年12月13日印发,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央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消防改革转隶后,由原先公安部转隶至应急管理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名称也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原《办法》中涉及的管理部门以及称谓均不符合现行规范,必须进行配套修改。二是落实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的配套需求。新修定《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其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随着《浙江省消防条例》的修订和新形势的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消防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三是推进重点单位提高火灾防控能力的有效手段。消防重点单位通过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本单位基础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对策,能有效提高重点单位火灾防控能力。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订)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5.《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2020)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解释
《办法》主要有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是《办法》明确了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有条件的重点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重点单位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是《办法》明确重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做出客观真实、科学公正的记录、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三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办法》鼓励和推动消防安全评估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分值
一是《办法》调整细化评估内容及等级划分标准。消防安全评估包括建筑消防合法性和使用情况、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消防教育培训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调整细化了相关内容的整体占比,梳理和量化了具体评估要求。
二是《办法》增加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加分项。
1.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单位采用消防远程监控联网、智慧消防等物联网技术且运行正常,按照规定将信息实时传输至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4.单位全面采用智慧用电监测。
(三)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程序
一是《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评估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测试、资料查阅、网络查询、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
二是《办法》明确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项目组人员要求和自行评估单位的条件及评估程序。
三是《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内容、存在问题、评估结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和改进对策等项目和实施评估的操作规程及检查方法。
(四)对消防安全评估的监督管理
一是《办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研判重点单位评估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好”“差”的重点单位,消防救援单位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监督。
二是《办法》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是《办法》明确评估报告存档方式和时间。
四、贯彻落实要求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