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08-01 16:08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着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依法整顿行业乱象,严格考试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执法,狠抓安全培训质量提升,不断夯实安全培训工作基础,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确保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到2025 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

责任依法得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重点危险作业(八大高危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覆盖率100%,全省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全部轮训一遍,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处置能力显著提升。

二、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分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复审(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结合单位实际,重点突出关键部位、工序、设备的应知应会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重新组织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对象、目标、内容、形式、学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4.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企一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档案(含电子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应保存服务合同档案。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如实记录培训等情况,将依法实施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保障安全培训经费投入,鼓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支持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岗位技能等级提升培训。

三、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

6.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和《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参考条件》(见附件1)等要求,加强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7.安全培训机构首次实施培训从业行为或增加、变更培训范围的,需异地开展安全培训的,培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行指导和管理。支持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校、职业技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8.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大纲,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高质量安全培训服务。

9.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安全培训的,在应急部未出台网络培训平台建设标准前,网络培训平台可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参考条件》(见附件3)建设。线上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培训的课程符合培训大纲规定要求,并做好与线下培训课程和学时的有效衔接。鼓励网络培训优质资源共享,探索特种作业实际操作网络教学模式。

10.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班通知、学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学员考勤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含课程表)、学员对培训管理和教师满意度测评表、学员考核情况表、培训质量评估记录、电子教案、培训过程影像资料、培训班总结等,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原始属性,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 年。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职责

11.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科学合理布设安全生产考试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整合资源,统筹考试点建设,每个县(市)考试点不得超过1 个,设区市主城区考试点不得超过2 个,省属考试点只减不增;考试点建设要充分利用当地职业院校的优势,提升质量培优创强,逐步淘汰规模过小的考试点。

12.考试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见附件2)建设,已建成的考试点要对照标准进行升级达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考试点是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考试的场所,接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考培分离”政策,考试点不得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在模拟设施上开展考试工作。

13.各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专兼职考务人员队伍,明确考务人员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纳入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信息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履职情况考核机制,坚决杜绝把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监考等工作交由非考务工作人员承担。

14.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制度,制定考试计划,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15.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考试和发证档案管理,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考试、发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同归档保管。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管,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推行建立“逢查必考”制度,核查“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进一步推动安全培训质量的提高;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持假证上岗行为,对涉嫌造假的相关人员要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会同编办、财政等部门落实机构编制和考试场地、设备实施,配足配强专职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保障安全生产考试工作正常开展。

1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试主体责任,辖区内设立考试点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考试点的日常运行管理,会同市级考试机构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对考试点建设不规范,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考试点资格;对考务人员监考不严,甚至擅自修改考生考试信息、考试成绩、徇私舞弊的,取消有关人员监考、考评员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开展的安全培训、考试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安全培训、考试质量效果评估差的要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培训机构、考试点实行退出机制。

20.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要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制度,持续迭代升级省安全生产考试系统,采取视频巡考、现场暗访抽查、系统核查、设立举报电话等有效措施,认真履行省级考试机构工作职责,严格考试全过程管理,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通报全省安全考试情况,并加强对省属考试点的有效监督和指导。

附件1: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参考条件.docx

附件2: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docx

附件3:浙江省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遴建设参考条件.docx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7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