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百万员工安全大培训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7月份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2-08-24 15:44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省属考试点: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厅会同省考试中心持续对全省安全生产考试开展了视频巡检和实地抽查。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来,各市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线上视频巡检情况

(一)视频巡检。7月份共巡检19个考试点的20场次考试。

省属考试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考试点、交联(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考试点、衢州市巨化培训中心考试点、湖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考试点。

市属考试点:金华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金东考试点、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慈溪考试点、金华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东阳考试点、湖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长兴考试点、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直属考试点、温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永嘉考试点、温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鹿城考试点(温职院)、温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瑞安考试点、金华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兰溪考试点、嘉兴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海盐考试点、湖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南浔区考试点、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余姚考试点、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鄞州考试点、温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龙湾考试点、宁波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纺织考试点等。

存在主要问题:温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鹿城考试点(温职院)在7月19日的理论考试中,考试点未按要求配备2名监考人员(同时段画面仅有1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始终在座位上玩看手机,未履行监考职责。

(二)处理意见。建议温州市级考试机构对上述考务人员给予停止参与考务工作3个月,并由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处理。

二、实地抽查及处理情况

实地核查了衢州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市本级考试点建设及考试的人员配备、考试管理等情况,该考试点在场地布置、安全警示标识、实操考场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该考试点存在的问题及时印发了整改通知,对照《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整改,确实提升考试点建设质量。

三、执法检查及典型案例情况

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共收到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等地市上报执法检查案例72起,其中培训机构案例5起,考试机构(考试点)案例4起,生产经营单位案例63起,现选取部分案例进行通报,请认真组织学习、举一反三,深入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典型案例1:2022年3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御湘湖1-4#楼连廊与2-4#楼栋楼梯的拆除与新建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浙江多木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幕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活动脚手架上作业(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脚手架作业平台未设置围挡等防护措施,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电焊机电线铜丝裸露,存在触电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该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3)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22年4月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公司三起违法行为,向浙江多木建设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应急罚〔2022〕41号),罚款人民币120000元。主要是:对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未如实记录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2022年3月18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长兴新诺达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4名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经考核合格便安排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对长兴新诺达纺织有限公司作出了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2022年5月27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清县天宸箱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陈保家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多项问题隐患。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德清县天宸箱包有限公司法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六款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2022年3月14日,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执法人员(委托执法)在对诸暨市科安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诸暨市科安机械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4人,该企业负责人王红燕未参加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店口镇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诸应急责改〔2021〕店03号),责令其限期整改。

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市科安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条一档的规定,作出处人民币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2022年3月1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诸暨市双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韦某某正在实施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核查,韦某某提供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未能在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到。调查发现,诸暨市双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寿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从许某某处购买5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分别是刘某某、余某某、刘某某、韦某某、寿某某(证件已遗失)。5本证件初领日期均为2019年4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发证机关均为福建省龙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述证件为寿某某从许某某处购买所得,其先于2019年4月14日向许某某微信转账付款500元定金,后通过顺丰快递到付件形式邮寄到寿某某处,寿某某收到到付件后支付尾款(均价1500元一本)。

许某某伪造、销售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4月1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交至诸暨市个公安局依法查办,4月14日,诸暨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严格落实报备制度,推进考试规范化。自8月1日起,各市级考试机构安排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场次(含实操考试),必须提前一周向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报备。原则上非工作时间不得安排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须在计划上报时说明原因,并由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经同意后方可组织非工作时间段考试场次,不经允许擅自安排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考并全省通报。

二是认真开展交叉检查,确保落地见效。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组织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选齐配优组成人员,按照交叉检查要求,突出重点检查内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检查针对性强、准确性高,务实高效不走过场。

三是加强督查指导,狠抓落实提升。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内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一步抓好考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培训考试工作。

四是加强典型案例宣传,营造真培实考氛围。各市要充分发挥属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注了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