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6 14:54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我厅在8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10月17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7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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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理由

1

意见稿中第九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置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和强光电筒等设施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应增加居住出租房三层以上需配备逃生绳这一项。

不采纳

逃生绳使用涉及要求比较复杂。

2

意见稿中第十八条 明确出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除了罚款还应增设对拒不整改者予以行政拘留这一条款。

不采纳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限制人身自由条款。

3

正常的居民小区成套用房,出租给一户人家居住,是不是不用配备消防设施,现在居民家庭很少有配备消防设施,但是出租人要负责监督,提醒承租户注意消防

不采纳

商品房出租的也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4

浙江省大量的农民自建房达不到上述征求意见稿要求,农民如果拒不整改,需要有处罚手段跟上,不然上述要求就是一张废纸!

采纳

《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有相关处罚条款。

5

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至第十七条的部分规定的不能在《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中找到条款进行处罚,请修改!

6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但是套房式商品房2楼以上如何设置充停场所?

不采纳

成套式的商品房要求户内不得停放、充电。

7

充停场所的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应具备充满电或发生短路等安全故障时,自动切断供电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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