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12-12 09:08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序号

单位

修改建议

采纳情况

1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条城镇燃气建议修改为:燃气(供给生活、生产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气体燃料)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部分采纳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述。

 

2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建议增加重大危险源,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采纳

已在第七条中修改。

3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二条建议把“可以”修改为应当。修改为“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点》(见附件1)执行”

不采纳

理由: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符。

4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三条(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建议修改为:“对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不采纳

理由: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符。

5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二),建议增加“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建议修改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安全评价报告、安全审查、HAZOP分析、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评估和安全完整性等级(SIL)等级验算及其他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采纳

已在第二十四条中修改。

6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存在歧义,建议修改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的制定和专家论证,确保试生产安全;对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或者未按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的,或超出试生产期限进行试生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部分采纳

已在第三十七条中修改。

7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建设项目立项后实施分期建设的,应当通过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可以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不采纳

理由: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符。

8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25页(三)(5)中《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缺少《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另外全文标准规范有的标准号,有的没有,建议统一描述。

采纳

已在附件1(三)(5)中修改,统一全文标准号。

9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45页(二)(3),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是否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或工艺发明单位所在地具有工艺可靠性论证职责的部门组织鉴定,与前述由经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相矛盾,建议修改为: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经过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采纳

已在第九条、第十三条中修改。

10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48页(八)(2),评价报告中对特种设备的订购很难提出建议,建议调整为特种设备选择。

采纳

已在附件2中修改。

11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50页第11条,总平面布置安全防护间距不满足个人和社会风险分析结果,建议修改为总平面布置外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和社会风险分析结果。

采纳

理由:已在附件2中修改。

12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4《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整改确认单》中建议增加一栏“专家组签字”栏目

不采纳

理由:为落实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应由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自主开展整改确认工作,对整改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13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2-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整改确认单》中“技术审核单位(盖章)”建议修改为“专家组签字”

不采纳

理由:为落实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自主开展整改确认工作,对整改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14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删除第二条第(二)项中“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中的“的设施”三字;删除第(三)项,因第(五)项已包含第(三)项内容

部分采纳

已在第二条第(二)项中修改。第(三)项重点指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第(五)项重点指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

15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将第三条第三款内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调整为“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采纳

已在第三条第三款中进行修改。

16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可以参照”调整为“应当参照”;将第二款“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调整为“并邀请专家”。第十九条同上

不采纳

理由: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符。

17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八个工作日”调整为“九个工作日”,与省改革办要求时间一致。第二十条同上

不采纳

理由:与承诺办结时限保持一致。

18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中“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内容删除,因法律法规没有此类要求,且有关部门的概念太宽泛

不采纳

理由: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符。

19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明确附件2-4中的技术审核单位

部分采纳

已在附件2-4中删除相关内容。

20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增加“简化程序”相关内容,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既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

不采纳

理由:从近年来事故教训看,部分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存在小企业大事故的风险,本实施细则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21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将医药建设项目也列进去。因为后面列举的企业类型中均将化工与医药分开,并且原省安监局2012年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也是表述为“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

采纳

已在第二条中进行修改。

22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最后一款建议改为“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现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说明变更原因并进行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不采纳

理由:已清晰表达。

23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最后一款“向原报送部门重新备案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建议改为“向原报送部门重新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一是与第二十七条中及本条第二款中的“报送”保持一致,二是“备案”往往是行政许可事项,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时已经取消了“试生产方案备案”这一行政许可事项

采纳

已在第二十八条中进行修改。

24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中《受理通知书》的文号中的“浙安监”建议改为“浙应急”,与《审查意见书》文号中一致。此外,建议浙字用X代替,代表出具文书单位的地名简称,如温州市应急局出具的文书字号为“温应急”

采纳

已在附件1-1和附件2-1中进行修改。

25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中“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的具体情形”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中第5小点“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一句表述不清,可改为“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实际严重不符或错误的”

采纳

已在附件1中修改。

26

浙江华亿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仅明确设计单位资质,未明确评价单位资质。

不采纳

理由:目前评价单位的资质等级已不再划分为甲级或乙级,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内容选择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等相关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27

浙江华亿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第(三)款: 1、应明确若(溶剂回收属于物理过程)品种发生变化是否属于工艺路线发生重大变化,进而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2、应明确若副产品为非危险化学品时,产品方案发生变化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不采纳

理由:出现溶剂回收品种发生变化、副产品方案发生变化时,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艺路线变化或者产品方案变化。

28

浙江尚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建议将附件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和要点》中第三部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具体情形”中第(四)条“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中第4 点“审查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或设备设施已经开工建设或开始安装的。”条款进行删除。

采纳

已在附件2中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