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率先出台地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08 17:14 来源: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宁波市积极探索创新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日前出台《宁波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实施地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专项制度。《办法》就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行监督的内涵作了明确界定,对监督实施主体、主要内容、监督方式及其对应措施和操作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持续推动全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实现执法监督全闭环,全面构筑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制度屏障。

一是明确界定执法监督内涵。《办法》明确执法监督是指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执法监督贯彻纵向贯通、横向到边的全方位监督理念,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予以同向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全面加强监督。

二是明确规定执法监督内容、方式及其措施。为全方位强化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全面丰富,既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等执法监督基本要素,也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刑衔接机制,还规定要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助力宁波市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执法监督,在法规实施、执法履职、资质管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的同时,将工作通报、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统计分析等作为专项监督重要形式,以有效监督举措着力提升业务水平。    

三是明确执法监督程序要求。为增强执法监督操作性,设置了登记立案、立案通知、限期回复报告,对于被监督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制发《应急管理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纠正;对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通知书》内容要求,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等决定,制发《应急管理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抄送属地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有效督促被监督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提高执法行为规范化水平;若发现各地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也可制发《应急管理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建议要求。同时,针对不同情形分别制定了对应的格式表单,并均要求被监督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限期书面报告反馈落实情况,实现执法监督闭环管理,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四是明确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区分部门和个人责任,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如执法违法或者不适当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采用发文、会议等方式及时予以通报,并可对其负责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对于拒不执行《通知书》《决定书》《意见书》的,可通报批评,并可建议对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分。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职中的特定情形依法追究个人行政执法责任,视情从重、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究,全面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