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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答复

浙应急提〔2023〕92号

发布日期:2023-05-23 20:32 来源: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浏览次数:

陈海英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55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慈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省社会应急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省社会应急力量依然存在管理机制薄弱,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意识不强,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中开展的慈善活动还存在协调机制不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我们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推动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发挥更大作用。

一、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

(一)统筹协调,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现场救援管理。我厅高度重视社会应急力量建设,2019年、2020年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救援现场管理的通知》,2022年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出台了《关于深化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活动的现场管理,提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现场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推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现场救援活动有序开展。

(二)政策支持,加大对社会应急力量保障力度。近年来,我厅积极主动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2019-202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各市、县(市、区)同步加大对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扶持力度,近三年累计投入价值82200万元的资金和装备用于扶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建设;从2017年开始,由省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2021年开始提高到100万元,为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的一线队员在救援和演练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同时,2021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建立了事故灾害救援行动征用物资的补偿机制,明确征用补偿的对象、程序和补偿标准,为保护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对培育全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发展和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明确分工,规范救灾捐赠工作体系建设。一是2017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18号),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省减灾委指挥下的救灾捐赠工作体系,明确了各个救助应急响应等级下应急捐赠活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同时,我厅积极指导各地修订完善救助应急预案,明确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二是2022年10月,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平台(应急捐赠项目)应用工作,建立了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应急捐赠管理系统,我省各市县应急管理局也明确专人负责,依托国家应急捐赠系统做好捐赠业务管理。三是省民政厅为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的指导,印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章,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加强与慈善组织的沟通对接,发挥头部慈善组织和枢纽型慈善组织的作用,统筹民间慈善力量,促进组织间的相互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重大事件应对中的需求缺口,做好相关需求信息的发布,引导社会各界围绕需求进行捐赠,进一步规范慈善款物管理。

(四)措施激励,提升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荣誉感。近几年,我厅高度重视社会应急力量的宣传展示和品牌塑造,依托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等年度主题宣传活动,安排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面对公众的演练展示,并接受领导的现场检阅和慰问;尤其在我省“最美应急人”选树学习宣传活动中,社会应急力量推荐名额占据一定比例。已成功举办的两届“最美应急人”选树活动中,首届社会应急力量占30名(共150名),其中3名同时获评为2020年度“最美浙江人”;第二届占3名(共20名),其中1名同时获评2021年度“最美浙江人·浙江骄傲”。

二、统筹协调、完善机制,推动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发挥更大作用

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中开展慈善活动的协调机制,在落实支持和培育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的制度、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中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体系、信息公开和提升社会应急力量荣誉感等方面下功夫,重点做好以下3项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活动的现场管理。按照《关于深化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培育和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一是建立健全规范化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在去年组织的全省应急救援规范化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等工作机制以及安全、财务、装备、预案、培训、信息化和宣传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二是充分运用应急管理部在我省开展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成果,完善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日常机制”,对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各种信息进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掌控救援进展,加强现场管控,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有序高效参与救援提供机制保障。

(二)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时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体系。我厅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应急慈善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规范引领,指导督促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协调机制。一是修订完善《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针对机构改革以来的应急救助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修改调整应急捐赠活动的触发条件、工作程序等;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省减灾委启动一级、二级、三级救助应急响应后,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民政厅等部门将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为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办,对无法在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他们在公募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二是我厅将联合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时开展慈善活动的协调机制,明确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慈善活动的运行、管理、联络、演练、保障和灾害抢险救援等工作制度,依托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应急物资综合管理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平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需求信息,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2.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体系。我厅将积极探索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慈善机制建设,推动灾害救助网络和社会慈善网络有机融合,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会同省民政厅依托国家应急捐赠管理系统,继续优化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灾害志愿者储备平台以及救援物资统计平台,面向社会征集灾害救援资源登记,对应急物资、车辆、救援物资等进行登记;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专业能力匹配和就近原则,协调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3.高效引导救援救灾等相关慈善物资的捐赠工作。一是省减灾办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浙江省应急物资综合管理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对于社会捐赠资源,引入现代供应链体系,实行突发事件下临时集中仓储、应急物资的整合共建共享和快捷调运;运用市场手段,加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和救灾募捐活动。二是省减灾办联合省民政厅有序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慈善物资分配,将慈善物资纳入减灾物资存放。明确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严格募捐款物管理,及时拨付使用,并公开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应急慈善活动有序有效、公开透明。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依法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后续统计捐赠款物使用分配情况提供支撑,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监督。

(三)完善激励措施,进一步提升社会应急力量荣誉感。一是对参与事故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活动表现突出的社会应急力量和队员,优先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的“最美应急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选树范围,不断提升社会荣誉感、自豪感和获得感。二是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时,可将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纳入选树范围。同时,会同省民政厅、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慈善行为的宣传和表彰,激发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慈善的热情,营造全民慈善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处 杨建年

联系电话:0571-87056936

邮政编码:310007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