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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温59号建议的答复

浙应急提〔2023〕107号

发布日期:2023-06-12 14:12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浏览次数:

唐睿康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疑难气瓶处置提升实验室安全的建议》(温59号)收悉。经商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高度重视高校实验室安全问题。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出,高校实验室安全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疑难气瓶的产生、滞留将给高校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我省高度重视高校实验室安全问题,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高校实验室爆炸等事故教训,在全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以及今年的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中,均部署开展包括高校实验室在内的危化品使用专项治理,要求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高校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整治,有效整治了一批包括气瓶使用、处置等在内的安全隐患,确保高校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二、初步形成高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机制。为加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有效规范实验室废物处置,2019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相关部门和产废单位各自责任,以及实验室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的基本程序。文件指出,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废物基础信息管理,摸清实验室废物产生种类与数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按照固废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工作,做到分类收集贮存、依法委托处置。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督促指导主管领域内相关机构如实申报其实验室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并完成固体废物全过程综合监管平台填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验室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处置单位保障实验室废物妥善及时处置,监督指导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辖区收运单位建立健全清运机制。

三、相关职能部门气瓶管理分工基本明确。经梳理,相关部门已基本形成覆盖气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指导高校落实气瓶管理主体责任,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做好实验室各类气瓶排摸、建档、管理等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置,对属于危险废物的气瓶依法委托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气瓶制造企业、气瓶充装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确保合法、合格的气瓶才能进行充装,对在用气瓶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核准,要求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才能继续投入使用;交通部门依法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许可;公安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车辆源头、通行证审批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各单位做好气瓶管理综合协调和技术支撑。

四、进一步开展疑难气瓶处置工作。根据高校实验室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或接报高校实验室存在疑难气瓶的报告。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深入开展高校疑难气瓶的排摸、处置工作。一是全面排查。进一步压实高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历史遗留气瓶的倒查溯源,查清气瓶性质和介质内容,梳理疑难气瓶技术档案,制定“一瓶一方案”整改措施。二是分类处置。对于介质明确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的,由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相关处置机构可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按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消除其使用功能;属于危险废物的,经稳定化预处理后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对无法确认介质内容的气瓶,应依托学校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确认介质的成分和理化特性,再根据上述处置方式进行处置。三是协同管理。省教育厅将督促各高校切实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各类气瓶管理,及时安全、规范处置各类废弃气瓶,避免疑难气瓶产生,对造成涉危化品气瓶、特种设备气瓶失管漏管,或采取填埋等方式违规处置废弃气瓶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积极配合,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高校消除实验室疑难气瓶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祝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徐英杰

联系电话:0571-87052855

通信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