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微园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社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07-06 18:07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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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在5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浙江省小微园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承租方是指租赁或自持方式使用园区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园区统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等”改为“承租方是指租赁或自持方式使用园区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等”。 | 采纳 | |
2 | 在“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后增加“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 | 采纳 | |
3 | 删除出租方对承租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条款。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
4 | “涉及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宜建立集中仓库”改为“涉及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应建立集中仓库”。 | 不采纳 | 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要求,采用鼓励方式。 |
5 | “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备案等安全管理工作”改为“采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备案等安全管理工作”。 | 不采纳 | 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要求,采用鼓励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