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应急救援队伍规范管理,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现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7056936。
电子邮箱:yinkyun@163.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和预案管理处(邮政编码:310007)。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0月14日
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省级救援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满足省级队伍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正式命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
第三条 省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省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省级队伍建设,协调调动省级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第四条 省级队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配合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的应急服务与保障工作;
(三)参加本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与技能竞赛;
(四)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完成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队伍遴选
第五条 根据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规划和布局,省级队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级队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二)依法登记、注册或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或者组织;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四)按照队伍专业类别,规范配置救援装备器材,具备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救援所需装备器材和专业技能;
(五)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地和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签订使用协议,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六)队伍组织架构完整,核心队员专业队伍不少于30人,社会应急力量不少于50人,核心队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术)培训合格证书、应急救援专业资格证书;
(七)队伍机动范围覆盖全省,具备抵达灾害事故现场后独立运行保障72小时的能力;
(八)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能力测评至少应当达到1个专业类别一级和1个专业类别二级。
第六条 省级队伍遴选按照申报推荐、审核评定、命名公布等程序执行。
(一)申报推荐。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附件1)、队伍(人员)资质、装备配备、应急处置预案及参加(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情况等证明材料。初审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二)审核评定。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报告后,按照好中选优原则,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人员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勘、实兵拉动等方式对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救灾、训练演练、装备器材配置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队伍。
(三)公布命名。通过审核评定的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联合发文公布,有效期5年。各省级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复评申请,经综合考评合格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复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
(一)不执行救援任务,或执行救援任务不坚决的;
(二)执行任务中不服从指挥调度的;
(三)对执行任务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
(四)不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的;
(五)队伍连续2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队伍注销或解散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指挥调动
第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级队伍参与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跨区域救援。
省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应急管理部门、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指挥调度,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
省级队伍跨市参与协作区内救援任务的,报驻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参与其他跨区域救援任务的,需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同意,下达调动指令。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省级队伍下达调动指令,同时抄告队伍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队伍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章 救援行动
第十条 省级队伍应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灾害事故现场,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人员管理、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各项管理规定,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队伍应当明确现场救援指挥员,指挥员负责救援队伍的行动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全权负责。领受任务后,指挥员应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救援方案、应急预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措施内容,在确保队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效地实施救援。
第十二条 救援任务结束后,省级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指令停止救援行动,清点人员,整理装备、器材,做好任务移交;经现场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15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同时报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队伍应建立队伍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规范队伍人员、装备物资管理,定期开展演练培训。
第十四条 省级队伍要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参与灾害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有关的图片、文字、音像等各类信息。
第十五条 省级队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在汛期、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第十六条 省级队伍应定期报备队伍人员、装备器材、物资、驻地等基本信息变动情况;队伍驻地、队伍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调整或变更应当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省级队伍实行队长年度述职和队伍年度绩效评估制度,对党建工作、日常管理、训练演练、技能水平、资金使用、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依据评估结果对省级队伍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省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第二十条 省级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抢险救援初期(突发事件发生72小时内)以省级队伍自我保障为主。事发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队伍需求和抢险救援实际,协调解决省级队伍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资补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应急救援队伍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请表
2. 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协调函
3. 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审批表
4. 任务通知单
5. 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出动报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