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24-004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4-11-04
体裁分类
通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04 16:06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音频版)

2024年10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2024年11月25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成效。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中介服务改革作为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改革办、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政务服务办联合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降门槛等举措,全力加以推进。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亟需制定《指导意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服务,提高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为我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主要制定依据

本指导意见的主要制定依据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改革办 省市场监管局 省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指导意见》主要有4方面内容。

(一)提升安评报告质量。明确企业应选取具备相应资质、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在合同中设置捆绑条款。对上一年度新出具的安评报告,要抽查不少于15%。安全评价报告要出具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结论,要重点核查现场评价人员和报告签字人员一致性。迭代升级“安评在线”系统,嵌入法律法规标准参考库,引导机构在线编制,对报告编制实施超期预警。明确行政审批类和非行政审批类“一报告一核查”要求。对3类安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倒查失实、虚假报告5类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培育壮大中介机构。运用市场调节方式培育安评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开放性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明确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鼓励安评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争创一批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领域信用等级A级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明确政府或部门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检查“分离回避”制度。探索建立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培育定点联系制度,积极培养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家。完善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标准,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中介服务。

(三)严格依法监管执法。制定安全评价服务规范和标准,督促安评机构实行服务项目等“五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中介机构信用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工作提醒督促指导。将社会化服务模块和“安评在线”系统融合,打造全省统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模块。明确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追责措施。

(四)推进行业自律社会共治。鼓励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和执业准则,制定并运用中介机构激励约束措施。组织发布危化、矿山、金属冶炼等细分行业领域评价报告导则等团体标准。强化社会监督,逐件核查投诉、举报办结情况,实行对账销号。对照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关于中介机构“十个不得”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毛松明;联系电话:0571-8705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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