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防指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3.2 风险提示
3.3 风险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警
4.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3 预警信息发布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抢险救援
5.5 信息报送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6.3 培训
6.4 演练
6.5 宣传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7.2 灾情核查
7.3 灾后恢复
7.4 复盘评估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防范应对与处置工作,打赢防汛防台抗旱主动仗、攻坚仗、多面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浙江深入践行“八八战略”,确保全省社会大局和谐平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我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研判督导贯通、预警响应联动、扁平一体高效,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指挥长由省长担任,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省长和分管水利的副省长担任,省防指副指挥长由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浙江省总队司令员、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联系应急管理和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省防指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局、省粮食物资局、浙江海警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能源监管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气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2.1.2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备汛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省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有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省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工作。
(4)省经信厅: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配合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5)省教育厅: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6)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7)省民政厅: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等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8)省财政厅: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省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9)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风险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台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调查、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开展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观测、预报、预警和风险研判;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提出防御建议;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领域”防范应对,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省建设厅: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乡危房、房屋市政在建工地、住宅地下车库的安全度汛;指导灾后重大房屋市政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督促指导全省房屋市政工地按照防汛防台规定做好“停工”管理;在断水、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城市供水和供气恢复工作;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牵头负责“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领域”涉及建设(排水)部门有关工作。
(11)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省管内河交通管制;指导民用机场安全度汛;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道路运输、轨道交通、水上交通“停运”和在役公路“断路”应对工作;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防范应对。
(12)省水利厅: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指导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编制水利抗旱预案;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在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承担省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小流域山洪领域”和“山塘水库河网领域”防范应对。
(13)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省级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指导农家乐、淡水渔业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14)省海洋经济厅:监督指导各地海上渔船、沿海养殖鱼排防台安全管理;调查汇总海洋渔业灾情,牵头负责“海域安全领域”涉及海洋渔船等安全管理工作。
(15)省商务厅: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停业”工作。
(16)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A级旅游景区“停业”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广电媒体及时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省防指和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防范应对。
(17)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18)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和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数字化平台迭代、“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应对;指导全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运行;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
(19)省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0)省粮食物资局: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粮源,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省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21)省军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浙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2)武警浙江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3)浙江海警局:指导做好本系统“扣押船舶”防台工作;协助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24)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5)浙江海事局: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防台工作;防台期间组织海上搜救;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牵头负责“海域安全领域”中涉及海上船舶等有关工作。
(26)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7)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省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8)省电力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督促所属水力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调度;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配供电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29)省通信管理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监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30)杭州铁路办事处: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铁路运输;督促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铁路“停运”工作。
(31)浙江能源监管办: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供电保障和断电应急处置工作。
2.1.3 重大灾害联合指挥体系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2 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1 设区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1.各设区市政府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督促所辖县(市、区、功能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市领导包县”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和市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督促)采取“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措施。
5.建立本级“1833”联合指挥体系。
2.2.2 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1.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县领导包乡”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5.各县级功能区防指参照县(市、区)防指执行。
6.建立本级“1833”联合指挥体系。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五停”等措施。
5.贯通“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要求。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汛期,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经济、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省防指报告研判结论;省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县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风险。
省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省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
3.2 风险提示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省防指办视情向各级防指办、省级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等部门及时发布台风、暴雨、海浪、风暴潮、地质灾害、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专业预警信息。
针对重点风险隐患、重大决策事项,各专业部门细化量化风险,视情下发专业指令单。各级防指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下发下级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特定对象,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省防指指挥长令。
3.3 风险管控
有关设区市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并报省防指和省级主管部门。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提示单、指令单、督办单三张单风险闭环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山洪、地质灾害、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1 气象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省级预报细化到县,市级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推进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4.1.2 水文监测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省级向县(市、区)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短临预警。
4.1.3 地质灾害和海洋监测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省级向县(市、区)发布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市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县级向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防范区发布短临预警。负责海洋观测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按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各级气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经济、海事等部门建立健全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自然资源部门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交通运输、海洋经济、海事等部门向各类船只及海上作业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4.1.4 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各级建设(排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各级建设(排水)、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4.1.5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健全汛期省市县三级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日8时向省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设区市防指每周五9时向省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各级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防指领导;各级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强化各级、各部门预警叫应信息共享,提高实效。
4.2.2 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将当地预警与采取“五停”等应急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有关预案内容。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本系统开展应急行动。各级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4.2.3 闭环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3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及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向省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省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省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防指。设区市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省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省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对我省海域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影响我省内陆;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内陆。
(2)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市(不含嘉兴市,下同)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量;或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达到警戒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普遍达到警戒水位,且预报将继续上涨;或太湖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达到设计水位。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达到15—3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100—300万亩。
当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且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对我省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省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经济、海事等部门向省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省防指决定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级别),可能对我省内陆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可能登陆我省。
(2)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达到保证水位;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部分将达到保证水位;或太湖水位达到设计水位,且预报继续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达到30—5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300—500万亩(不含)。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级别);或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强热带风暴级别)。
(2)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继续上涨;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或部分超过保证水位,且圩区堤防等发生重大及以上险情,或全面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或太湖水位超过设计水位,且预报继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达到50—10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500万—800万亩(不含)。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级别)。
(2)2个以上设区市实测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3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省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其中一条河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继续上涨;或杭嘉湖平原河网主要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主要圩区堤防等出现重大及以上险情,且预报继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全省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超过800万亩。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省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省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经济、文化广电和旅游、海事、气象等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防御工作提示单。
(3)省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省水利厅每日8时、12时、16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省自然资源厅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
(8)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抗旱有关部门每旬向省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每旬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物资;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省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
(3)省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6)省自然资源厅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8)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9)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1)抗旱有关部门每周向省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周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
(3)省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省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6)省自然资源厅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粮食物资局、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省防指。
(8)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8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抗旱有关部门每周2次向省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周2次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服务。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省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省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省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市、县(市、区)防指。必要时,提请省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省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7)省水利厅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省自然资源厅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省防指全体成员进驻省防指。
(10)省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12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日8时、12时、16时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2)抗旱有关部门每周3次向省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设区市防指每周3次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立足超强台风从浙江沿海正面登陆、贯穿全省的最不利局面,制定“1+N”防御工作方案总案(即1个总方案,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渔船安全、海上安全、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人员避险转移等N个子方案)
(2)根据台风具体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3)有关地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4)有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在建工地等安全监管措施;海洋经济部门要启动跨省协调机制,做好外省籍渔船在我省海域避风和本省籍渔船在外省市海域避风工作。
(5)当沿岸海域潮水超过黄色警戒潮位时,有关地区及单位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查一线海塘,及时关闭缺口。
(6)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7)必要时,各级政府采取“五停”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8)有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9)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有关地区及有关单位: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3)加强切坡建房区域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4)加强切坡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预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5)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叫应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6)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对情况。
(7)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 城市内涝
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加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
(2)各级政府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有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3.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水利部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防指和上级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经研判后,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以上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省防指会同省水利厅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6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或周边市、县(市、区)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省防指。当发生重大灾害或险情时,属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救援力量协调机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以县(市、区)为作战单元,落实三线部署、梯次配置,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细化救援预置的点位布局,向可能受灾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省防指统筹调度军队、消防救援、社会应急力量、企业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和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专业队伍,有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省防指要求,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省防指。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省防指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抗旱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省领导报告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省防指;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省防指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援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省防指,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省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省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援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省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研判,省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省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省气象部门不再发布台风消息,且预报对我省已无明显影响。
③省自然资源部门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④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和杭嘉湖平原河网大部分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⑤全省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灾害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省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重要抢险装备配备,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工作。
6.3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省防指负责市、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县(市、区)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6.4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和基层综合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抢险救援演练。
6.5 宣传
各级防指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并将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检查内容,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防汛防台期间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安排。
7.2 灾情核查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利、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应派员驻守省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7.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市级防指办和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省防指办。省防指办组织编制复盘评估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组织有关设区市防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省防指办。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省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县(市、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省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