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十七批)
发布日期:2024-02-07 09:39 来源:执法处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22日全国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要求,持续保持粉尘涉爆企业从严执法态势,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现将金属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7起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1.杭州市临平区杭州葛饰化妆包材有限公司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检测案。2024年1月22日,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葛饰化妆包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抛光车间防爆配电箱缺少固定螺丝、防爆照明灯具灯罩脱落,抛光车间相关安全设备(防爆灯、防爆配电箱等)存在未进行维护、保养等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等规定,1月25日,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雪虎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2024年1月26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雪虎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抛光车间抛光一体机内部积尘严重、湿式除尘器的水质过滤池也未及时清扫,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并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等规定,2月1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3.永嘉县典新五金加工厂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未安装与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案。2024年2月1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嘉县典新五金加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金属粉尘湿式除尘机无液位报警装置、无水流量监测装置,抛光机与除尘器未进行顺序联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并限期整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等规定,2月2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4.绍兴市上虞区中遂风机有限公司未运行除尘系统案。2024年1月25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中遂风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用湿式除尘一体机打磨铝件,现场作业时一台打磨机未运行除尘系统,湿式除尘系统水源未开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规定,1月25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5.天台县天台嘉鹏燃料有限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办公场所等案。2024年1月22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台嘉鹏燃料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区域积尘严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办公场所等问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一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第(十)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并限期整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规定。1月23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6.仙居县浙江浩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铝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案。2024年1月2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浩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六项“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并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等规定。1月24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7.温岭市台州滨磊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案。2024年1月31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滨磊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抛光除尘一体机设备为非防爆设备。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七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并限期整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等规定。1月31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