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947/2024-005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2024-12-30
体裁分类
其他

关于《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02 09:50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关于《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音频版)

2024年12月30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印发《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月30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12月4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1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共完成尾矿库销号14座。但在工作中也发现,因《暂行办法》销号条件的限制,导致坝体超过60米高度的已闭库尾矿库无法销号。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要求,全面落实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的要求,完成“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情况审计”提出的问题整改,进一步防范化解停用尾矿库安全风险,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印发本《办法》。

二、主要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是《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尾矿库安全规程》(AQ2006-2005)、《应急管理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分4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停用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及其管理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对于需要闭库销号尾矿库的范围,应结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理解把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第二十七条明确:“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闭库以后销号与回采以后注销是停用尾矿库处置的两条路径,本《办法》适用于停用尾矿库闭库以后销号的管理,对尾矿全部回采以后注销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闭库期限和程序。针对部分回采进度缓慢的尾矿库或者批准以后不进行实质性回采、以回采为名规避闭库的问题,《办法》明确未及时完成尾矿回采的尾矿库应立即转为闭库。在工作中,要结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尾矿回采进度的监管,对于没有按照批准时间完成尾矿回采的,要督促其及时闭库销号。对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没有明确回采时间要求的,原批准机关要根据尾矿库实际情况和回采相关规定,补充核定回采时间。

(三)销号条件和程序。主要明确尾矿库销号应该满足的6个条件,与《暂行办法》相比,删除“坝高小于60米”的要求,增加了“尾矿库污染防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销号以后安全责任移交的要求,对于库区土地没有使用单位的,由公告销号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销号后的管理单位。原尾矿库管理单位应与销号后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原尾矿库设施的具体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移交闭库工程设计和闭库(销号)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

(四)其他规定。主要明确停用尾矿库销号后安全管理要求。主要有:一是明确停用尾矿库销号后,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安全。必要的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应该按照闭库设计相关要求执行,闭库设计没有明确的,应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明确。二是明确销号后3年内,应采取浸润线观测、坝体位移观测等安全检查措施;3年后如需取消该项措施的,须经可靠性论证。这里的可靠性论证,原则上应该由原闭库设计单位进行,通过分析3年的观测数据,对于坝体稳定、浸润线持续降低且没有发生报警情况的,可以酌情降低观测频率;对于尾矿已经板结、尾矿库风险特征消除的,可以取消观测措施。三是明确要改变销号时库区用途或者状态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需要改变销号时库区用途或者状态的,应该根据工程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相关评估(评价)、设计等工作,报有关行业、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杜良浩,联系电话:0571-8705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