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5-01-08 11:22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本规定征求意见共收到3个单位的10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5条,未采纳5条。具体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理由如下:

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修改建议

理由

采纳情况

备注说明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1.《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已废止,改为《尾矿库安全规程》

相关规程名称已经修改

采纳


2.第二条修改意见:尾矿库销号,是指尾矿库闭库后满足安全、环境风险要求移出尾矿库监管。

表述更加完善

采纳


3.第三条修改意见: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其销号工作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不明确的,其销号工作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无主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

理由:部分矿山企业和出资人存在矿山开采结束后不履行社会责任,注销原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对尾矿库不履行闭库销号责任的情况。

采纳


4.第四条修改意见:经批准开展尾矿回采的停用尾矿库,在批准时间内未完成全部尾矿回采并拆除基础坝的,应立即转为闭库,并在1年内完成。

理由:尾砂回采任务目标是完成库内全部尾砂的回采(包括基础坝段的所有尾砂),是否拆除基础坝可不作要求。

未采纳

基础坝的存在仍然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需要拆除。

5.第七条修改意见(一):应急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尾矿库包保领导,提请组织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对申请销号的尾矿库进行审查,符合尾矿库销号条件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销号。尾矿库公告销号以后,不再列入尾矿库管理与统计。

要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在尾矿库闭库销号上的统筹协调作用。

 

未采纳

尾矿库包保领导的职责在包保责任制中有要求,没有另行规定的必要。

6.第七条修改意见(二):建议就尾矿库完成全部尾矿回采并拆除基础坝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原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增加相应简易程序款项。如“回采全部清除库区尾矿且不再堆存尾矿,拆除和封堵尾矿库构筑物,恢复原始地貌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公告销号”。


未采纳

尾矿库全部尾矿回采后注销,原安监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不需要另行规定,且本办法针对的是“闭库销号”,与注销有区别。

7.第十条修改意见:……销号后36个月内,应采取浸润线观测、坝体位移观测等安全检查措施,连续36个月均符合要求的,管理单位可以取消该项措施。


未采纳

36个月与3年一个意思;连续36个月均符合要求的,表述不清晰,尾矿库浸润线观测、坝体位移观是否可以取消,还是通过可靠性论证较好。

8.第十一条修改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都提出“经批准”的要求,应明确由哪些部门批准。


未采纳

需要根据具体用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然资源厅

将第十二条中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检查”。

由于《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增设新的处罚条款,仅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因此无需特别提及。

采纳


省生态环境厅

第六条(五)改为:尾矿库污染防治符合《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