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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首批厅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5 16:55 来源:科技与信息化处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浙应急〔2024〕131号)规定,决定开展首批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能够独立开展实验室工作的单位;

(二)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合理,符合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研究实力强,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领域有重要影响,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具有培养应急管理科研业务人才的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对集中;

(六)依托单位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提供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发生知识产权、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材料报送。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一式两份,纸质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报省厅,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fyhnf@126.com。

(二)截止时间。首批厅重点实验室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0日。

(三)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条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申报工作结束后,省厅将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审以材料初审、复审答辩、验收评定等方式进行,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做好评审配合工作。评审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省厅将公布首批厅重点实验室名单。

联系人:何宁枫,电话:0571-81051658。

附件: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申报书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3月4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重点实验室申报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