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工作部署,推动文物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从即日起在全国文物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聚焦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文物损毁、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执法、强力整治,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各类文物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意见》
(三)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国家文物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七)《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
(八)《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九)《文物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十)《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十一)《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十二)《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十三)《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
(十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十五)《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
(十六)《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
(十七)《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刻汲取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推动政府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检查、风险隐患问题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控火灾风险隐患。文物博物馆单位要结合自身风险隐患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强化火灾隐患整治。严格生产生活用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向公众开放的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文物建筑用于宗教活动或者居民居住的,生活用火必须加强管理,使用安全火源,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燃香用火必须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灭;要坚持安全用电,严格落实用电管理制度,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改造更换老旧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电路,不得违规使用超负荷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淘汰或者危及安全的电气设备;不得将灯具直接敷设在文物建筑上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严格易燃可燃物品管理,文物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抓好开放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督促世界文化遗产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行业开放单位提前测算游客承载量,制定详细接待方案,适当增加安保、讲解、服务、救援等力量。要严格出入口安检,合理确定活动区域和线路,有效配置安全设备设施。要进行每日临界观众数量控制,采取暂停售(发)票、预约或者错峰参观等措施,调控、疏导、分流游客数量,保证良好参观秩序;完善标识引导,倡导文明参观和旅游,避免出现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等行为,提升游客参观体验。
(四)严格工地安全管理。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工地以及新建改建博物馆工地等场所事关人员和文物安全,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完善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严格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和监管,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可燃物品要安全存放,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要及时清理。对考古工地作业或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危险区域、部位,要妥善采取加固、支护、围挡等安全措施,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提前做好人员救护、文物抢救保护预案和措施,有效防止坍塌、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五)加强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文物博物馆单位要督促文物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服务外包和工程施工外包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措施,不得转嫁责任。利用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的,要签订双方安全生产协议,厘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承租方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资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四、工作安排
(一)提升风险隐患排查质量(2023年5月—7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5月底前要制定印发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方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对照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将违规用火用电、安防消防设施设备失效、消防水源不足、电气线路设备故障、易燃可燃物存放、燃香烧纸和应急管理能力薄弱等作为重点,逐一排查安全漏洞、风险隐患和管理问题。专项行动期间,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二)严格风险隐患整改整治(2023年8月—10月)。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对照隐患特征,建立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要对重大事故隐患逐一挂账督导,逐一整改销号,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和应急措施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组织抽查检查,加强对古民居、宗教活动场所、文博开放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新建改建博物馆工地等场所的检查,特别是要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专家指导等方式,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跟踪督察、主动约谈、公开曝光,直至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以及新建改建博物馆工地等,要立即停止开放或者停工整顿。对隐患整改不力或者因失职渎职酿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三)夯实文物安全防护基础(专项行动全过程)。要科学评估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风险,针对风险状况、管理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着重解决火灾报警和消防水源等问题。加强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测,确保使用效能,坚决杜绝火灾报警设备虚设、消防水不足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组织好工程实施,严格监管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切实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专项行动全过程)。要切实保障消防应急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专兼职消防队伍,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并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和安保备勤,全天候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文物火灾等突发事件。加大应急演练频次和强度,针对各类预设突发场景有针对性地进行实战演练,提升反应速度和演练实效,切实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期间,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五)推进安全文化普及(专项行动全过程)。要面向基层文物博物馆单位和一线文博工作者,面向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社区,面向参观游览人群等,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火灾危害、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倡导文明旅游,不断强化文物行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推进文物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员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文物安全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文物安全形势,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强化督促指导,定期听取行动进展和工作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有序进行、按期完成。
(二)明确机构人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明确牵头领导、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要按照工作安排尽快开展各项工作,国家文物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三)及时总结提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制度措施,健全完善文物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汇总本省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7月底、11月底前报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