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5-06-09 17:30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共收到意见建议50条,其中采纳9条,部分采纳15条,不采纳26条。
序号 | 单位 | 条款 | 修改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五 | 第(五)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区域面积较大、常住人口 15 万以上的市级开发区可视情设立 1 家。”理由:部分区县及以下级别开发区可能符合也“面积较大、常驻人口 15 万以上”要求,如同一区、县(市)内存在多个此类开发区,会导致一个区、县(市)内设立批发企业过多的情况,因此建议提高可设立批发企业的开发区级别的前置条件。 | 部分采纳。开发区与县(市、区)行政区域不重叠。 |
2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八 | 第(八)条第(3)项,建议修改为“涉及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理由:如企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不涉及建设项目时,则无需提供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因此建议明确提供该项材料的前置条件。 第(7)项,建议修改为:“……出具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七条第(2)(3)(7)(8)项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理由:建议补充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完整性要求,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六)规定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保持一致。 | 不采纳。第(3)项不涉及建设项目的,提供原有的有效的材料。第(7)项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
3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十三 | 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涉及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理由:批发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如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仅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无须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 部分采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修改为:“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4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十五 | 第(十五)条第 (6) 项,建议修改为“经营场所具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理由:第(十五)条列举的是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原文第 6 项的表述稍过于笼统,因此建议细化表述。 | 采纳。第(6)项修改为“具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
5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十六 | 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议增加一条“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供其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理由:(1)意见稿第(十五)条第 2 项明确了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安全培训的要求,作为必要项,零售经营者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保证零售经营者具备相应安全管理知识;(2)如零售企业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未依法考核合格,属于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因此建议予以明确。 | 不采纳。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
6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十八 | 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季节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具体由县级应急管理局作出规定。”理由:根据 AQ4128 的“3.术语和定义”,将许可期限 3 个月作为划分零售店与零售点的界限,因此建议将季节性零售许可有效期改为 3 个月,保持与零售点许可有效期一致。 | 采纳。修改为“季节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由县级应急管理局确定。” |
7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二十八 | 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不得设置零售网点。对零售点选点困难的地方,可在春节等消费需求旺盛时段,以产品储存仓或拼接式板房等临时建筑物设置零售点,其建筑结构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第 7.2 条要求,取得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且符合零售网点布设规划要求。”理由:(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建议明确“禁燃区域”确定依据的表述。(2)建议明确季节性零售网点同样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许,且要符合布点规划要求。 | 不采纳。(1)已明确不应设置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2)第二条已明确零售经营应按规定取得零售许可证。 |
8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三十 | 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对已被取消……经营者,发证机关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 5 个工作日内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理由:被取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建议以抄告形式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属地镇街,明确了通知形式。 | 不采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年11月8日国办发〔2010〕53号)规定。 |
9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十五 | 《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十五)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增加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建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兼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一般都是个体经营户、零售店面积很小,日常营业时只有1人,旺季经营时2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兼职销售人员,操作性更强。 | 不采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0 |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七 | 建议第七条第(3)点“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改为“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理由: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未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销售区域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无法判断是否具备与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或对“销售区域”做出定义。 | 不采纳。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
11 |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 八 | “(八)批发企业首次申请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设计图(总平面布置图);7.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已取证企业跟首次取证的企业应有所区别,建议增加下划线部分“首次”。 | 不采纳。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 |
12 |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 二十六 | 建议删除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必要,经市级应急管理局同意,可依法就近向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的内容。理由: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未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实行区域销售,该条规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建议删除。 | 部分采纳。修改为“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13 |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 附件2表1 | “1.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建议修改为:"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本条适用于首次申请,换证企业不作强制要求)......。" | 部分采纳。修改为“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布点规划,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14 |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 二十六 | 第二十六条中,建议明确零售经营者能够就近向邻县批发企业进货的有关必要性条件。 | 部分采纳。修改为“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15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四、十四 | 建议在(四)中增加行政审批局作为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单位,在(十四)中增加街道。 | 不采纳。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
16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五 | 建议明确(五)“每个县(市、区)不超过2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区等功能区是否在县(市、区)的范围内,是否有布点名额。 | 部分采纳。开发区与县(市、区)行政区域不重叠。 |
17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六 | 建议将(六)“布点批准由县级应急管理局确定批准对象”修改为“布点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对象或明确经县政府同意”。 | 不采纳。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布点应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18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十九 | 建议在(十九)中明确核定存放数量时可以考虑周边现实风险,适当降低存放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 采纳。修改为“核定存放数量时,应结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
19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二十三 | 建议在(二十三)中明确零售经营的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 不采纳。已明确零售经营者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由发证机关核定。 |
20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二十六 | 建议在(二十六)中增加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跨县运输需由公安部门开具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 部分采纳。修改为“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21 |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 七 | 应急管理部于 2025 年 2 月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监测 预警技术规范》进行征求意见,用以替代 AQ4101-2008《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由于该标准即将出台,建议对新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吸收。 | 不采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技术规范》还未发布。 |
22 |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 二 | 建议在总则中明确“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定义。理由:在基层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亟需明确批发和零售的区别。从行政许可角度,可有效区分申请对象对应许可内容;从行政执法角度,可作为判定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属于批发或是零售的依据,在现实案件办理中可明确执法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还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不采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对批发和零售的定义及条件进行了规定。 |
23 |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 三 | 建议将第(三)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修改为“不得在城市市区(禁燃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理由:建成区概念有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版本,在实施相关许可时,不利于规范操作。而禁燃区是由属地政府向社会公开公布的,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便于各属地部门实施经营许可活动。 | 部分采纳。后续将进一步对接明确落实。 |
24 |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 六 | 建议将第(六)项“批发企业在申请批发许可证前,应先申请布点批准。布点批准由县级应急管理局确定批准对象,市级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应急管理局的申请和布点原则,以书面形式向省应急管理厅报批。”修改为“批发企业在申请批发许可证前,应先申请布点批准。布点批准由县级应急管理局根据属地政府规划相关文件,按照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批准对象,市级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应急管理局的申请和布点原则,评估属地社会安全监管体系及能力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应急管理厅报批。” 增加以下内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确定批准对象前应举行听证,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向省厅书面报批前也应举行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利益相关方以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确定和审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 不采纳。内部程序由县级、市级确定。 |
25 |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 七 | 建议在第(七)项中增加一条“新建、扩建的批发企业仓库设施需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 不采纳。没有上位法依据。 |
26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 七 | 建议删除“(七)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建立并”。理由: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全国统一的,批发企业无需建立。 | 采纳。 |
27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 十五 | 建议将(十五)中第(6)项“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放在第(4)项中。理由:《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里包含第(4)项内容。 | 部分采纳。前面5项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6)项修改为“具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
28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 二十三 | 建议将“(二十三)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准仓库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修改为“(二十三)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准仓库以外的地点储存、许可证有效期以外的时间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许可证有效期以外的时间经营烟花爆竹。” 理由:增加经营时间的表述。 | 不采纳。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十条已规定许可证有效期过后注销公告的要求。 |
29 | 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 附件3 | 《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关于填写说明第5、第6点:“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并且申请书要求盖申请单位公章”。但如涉及无营业执照的首次申请人通过浙里办“烟花爆竹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联办”提交申请材料时,此时尚无单位公章,因此无法提供有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同时申请书有关营业执照相关内容也无法填写。 | 部分采纳。“烟花爆竹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联办”相关内容系统填报、自动关联。 |
30 | 宁波、温州、金华、台州、丽水等41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三 | “(三)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建议修改为“(三)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l理由:考虑历史原因,新旧批发企业应有所区别;城市建成区会不停扩大、改变,而批发企业建造仓库手续繁琐、成本大。 | 部分采纳。后续将进一步对接明确落实。 |
31 | 宁波、嘉兴、金华、台州、丽水等等26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六 |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批发企业首次申请或注销后重新申请批发许可证前,应先申请布点批准”建议修改成“批发企业首次申请应先申请布点批准”。 | 采纳。修改为“新设立的批发企业应先申请布点批准”。 |
32 | 温州、台州、丽水等16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七 | “(七)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考核合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考核合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建议修改为“(七)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考核合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考核合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 不采纳。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
33 | 台州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等15家企业 | 七 | 第(七)条第3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应与《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表述相一致,“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建议修正。 | 不采纳。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
34 | 温州、嘉兴、台州等26家企业 | 八 | “(八)批发企业首次申请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6.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设计图(总平面布置图);7.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已取证企业跟首次取证的企业应有所区别,建议增加下划线部分“首次”。 | 不采纳。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 |
35 | 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31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十一 | 第十一条第三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建议修改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三级及以上证明材料”。 | 不采纳。表述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致。 |
36 | 宁波、温州、金华、台州、丽水等37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十三 | “(十三)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建议修改为“(十三)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部分采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修改为:“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37 | 丽水市遂昌年年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二十 | “(二十)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并统一配送。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负责及时收回。”建议修改为“(二十)批发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并统一配送。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负责及时收回。实行季节性销售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前45天完成零售点的布局工作;批发公司提前30天向零售经营者进行有序统一配送,零售经营者不得自行前往提货。” | 不采纳。无上位法依据,由各地依法落实。 |
38 | 台州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等15家企业 | 二十 | 第(二十)条:“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负责及时收回。”该表述中,批发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代储的经营行为,应修正为“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负责及时收储。” | 不采纳。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
39 | 温州、金华、台州、丽水等28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二十三 | “(二十三)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准仓库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建议修改为“(二十三)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准仓库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核定经营储存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备注:根据实际情况,零售点需要增设产品存储仓,故增加“存储”两字。 | 不采纳。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40 | 宁波、温州、嘉兴、金华、台州、丽水等37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二十五 |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建议删除“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 | 不采纳。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
41 | 丽水市遂昌年年发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 | 二十六 | “(二十六)零售经营者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需要,经所在地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可依法就近向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建议修改为“严禁零售经营者跨区域或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理由:烟花爆竹因产品质量及劣质产品等原因伤人毁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严格产品流向登记流程,追溯根源,分清责任,因此建议零售经营者不得跨区域采购烟花爆竹。 | 部分采纳。修改为“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42 | 嘉兴市优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 | 二十六 | 原条款“(二十六)零售经营者原则上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确有必要,经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同意,可依法就近向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建议修改为“(二十六)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县(市、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如所在县(市、区)无批发企业的,确有必要,经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同意,可依法就近向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 | 部分采纳。修改为“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43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附件2、附件4 | 经查,无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发证机关意见需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建议将《实施细则》P20、P33 审查书填写说明中第 6 点“‘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修改为“‘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 采纳。 |
44 | 温州市平阳县华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温州市平阳县开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附件2表1:“三岗”人员 | 附件审查表第5.2(教育培训一"三岗人员"第2点)建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需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搬运工人需经企业组织定期培训方可上岗。" | 采纳。 |
45 | 宁波、温州、金华、丽水、台州等39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附件2表1:“四防”设施 | “四防设施”第四条“1.1级库房地面应采用防静电地面,其电阻值应控制在 0.05MΩ~10000MΩ”这项规定特定用于生产厂家,建议删除。 | 采纳。 |
46 | 宁波、温州、金华、台州、丽水等42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附件2表1:“四防”设施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 “储存运输”第三条“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品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这项规定特定用于生产厂家,建议删除。 | 采纳。 |
47 | 宁波、温州、嘉兴、金华、丽水等32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附件2表1:工程规划与外部距离 | “1.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建议修改为“1.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 部分采纳。修改为“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布点规划,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48 | 天台县兴合烟花有限公司 | 附件2表1:评价要求 | “3.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建议修改为“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删除“变更经营许可范围”。 | 不采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49 | 宁波、温州、嘉兴、金华、丽水34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附件2表1:注安配备 |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议删除。 | 不采纳。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50 | 温州、丽水等12家企业、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国内贸易专业委员会 | 附件2表1:组织经营 |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第6项“仓储与经营管理”“组织经营”中的第3点“禁止分包、转包库房,禁止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经营,禁止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经营许可证”,建议删除“禁止分包、转包库房”。 | 不采纳。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