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5-06-09 17:33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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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9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2条。
序号 | 单位 | 条款 | 修改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二(七) | 意见稿“二、现场处置 (七)涉案危险物品转运至罚没仓库后,应按规定交接,并进行危险物品出入库登记。”建议改为“涉案危险物品转运至罚没仓库后,涉案物品应依法随案移送,并进行危险物品出入库登记。” 理由:“交接”一词存在部分歧义,容易理解为涉案危险物品需要跟随案件转移,进行物料的转移交接到不同单位。按照意见稿“六、随案移送”应做到物随案走、实物静止、手续流转、权责跟案。 | 部分采纳。删除“按规定交接”表述,具体随案移送要求在“六、随案移送”有要求。 |
2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三(一) | 意见稿“三、储存保管 (一)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罚没仓库管理单位进行专业管理。”,建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有管理能力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罚没仓库管理单位进行专业管理,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支付相应的安全管理费用。” 理由:(1)“一、总则”中的(二)中描述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罐组等储存场所(以下简称“罚没仓库”)。”,建议将“三、储存保管(一)”中的“委托”改为“依托”,保持上下文的一致性。 (2)部分乡镇也具有符合要求可用作罚没仓库的企业,因此建议补充“乡镇”。 (3)政府应与被依托的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企业的管理费用。 | 部分采纳。在“三、储存保管 (一)增加: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没有规定乡镇职责。 |
3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三(四) | 意见稿“三、储存保管 (四)罚没仓库应设置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入侵报警设施,信号应连至罚没仓库管理单位的控制室,控制室应配备人员 24 小时值班值守。”建议补充原地封存应设置的必要监测监控条件、警示条件、临时现场管理责任等。 理由:部分涉案危险物品不适宜转运需要原地封存,建议补充说明原地封存情况下场地的管理措施和责任,例如确定必要监测监控条件、警示条件、原地封存管理责任。 | 不采纳。《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
4 |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由查封的单位还是移交接手的行政机关承担,这在烟花爆竹处置中时有发生,建议进一步明确。 | 部分采纳:《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装卸、运输、储存、处置依法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可具体规定。 | |
5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 | 在对涉案危险物品分类开展处置中,是否可以考虑协调解决烟花爆竹流向问题,将没收的由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进行拍卖(变卖),以减少储存压力、节约销毁经费、降低环境污染、回收财政资金。 | 部分采纳。具体在烟花爆竹实际经营过程中协调解决。 |
6 |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 / | 建议该文件与公安等部门联合发文,因涉及部门间的移送、烟花爆竹销毁、危险物品无害化处理等其他各单位工作。 | 采纳。 |
7 |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 一(二) | 建议将“一、总则”中第(二)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罐组等储存场所”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罐组等储存场所”。 理由:目前市级应急管理等部门已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市级公安等部门也基本不直接办理案件,且罚没仓库设立需要的土地、规划等批准事项均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权力事项。 | 不采纳。《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
8 |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 三(六) | 建议在“三、储存保管”中增加明确处置管理费用承担的相关条款:“(六)查封、扣押期间,涉案物品管理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费用由办案部门(单位)分阶段承担。”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案件,在支付保管费用过程中会出现推诿扯皮,建议加以明确,减少推诿扯皮。 | 部分采纳:《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装卸、运输、储存、处置依法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可具体规定。 |
9 |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 五(一) | 建议将“五、应急处置”中的第(一)项“在查封、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检查、取样、装卸、转运、保管、处置等过程中,办案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改为“在查封、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检查、取样、装卸、转运、保管、处置等过程中,办案单位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理由:安全管理的职责不明确,容易造成办案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减少推诿扯皮。 | 部分采纳。修改为“在查封、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检查、取样、装卸、转运、保管、处置等过程中,办案单位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