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主管系列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2025〕96号
发布日期:2025-07-29 19:27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5〕70号),现将2025年度省应急管理厅主管系列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安全工程专业:符合《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内容可登录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查询(网址:https://yjt.zj.gov.cn/art/2019/12/12/art_1229159319_799576.html)。根据以上评价条件第六条申报的人员,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应达到80分以上;经中评委核准分值在80分以上人员,可予推荐。

(二)防灾减灾领域:符合《浙江省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内容可登录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查询(网址:https://yjt.zj.gov.cn/art/2021/11/24/art_1228991502_59077855.html)。根据以上评价条件第七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按量化评价标准申报的人员,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应达到80分以上;经中评委核准分值在80分以上人员,可予推荐。

(三)应急救援领域:符合《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具体内容可登录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查询(网址:https://yjt.zj.gov.cn/art/2021/11/24/art_1228991502_59077855.html)。根据以上评价条件第八条第六项有关规定,按量化评价标准申报的人员,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应达到80分以上;经中评委核准分值在80分以上人员,可予推荐。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5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至2025年9月4日。

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各专业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实行网上申报。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5年8月4日至9月4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各中评委(主管部门)评审推荐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8日,评审工作于2025年12月底前结束。

其中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5年8月8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各中评委(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8日,评审工作于2025年12月底前结束。

三、申报程序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的原则审核推荐。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个人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在线扫码签名承诺,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1。

(二)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对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业绩档案信息、职称申报信息等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关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如有自评分申报人员,用人单位须对自评分进行复核。具体审核办法见附件1。

(三)中评委(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职称申报受理点、人力社保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按照分配的账号登录职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

四、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行业诚信。

(二)个人信息要求。个人业绩档案是职称申报的重要基础材料,申报人员应确保业绩档案客观真实、规范完整。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对照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进行自我赋分,提供与相应分值匹配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无佐证材料的不予认可。

(三)审核推荐要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和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因材料格式不规范、违规申报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由申报人和所在单位承担。各中评委(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评审标准,把好审核推荐关。

(四)送审材料要求

今年起,“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通过后将定期归档至“浙江省数字档案系统”,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该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存入申报人个人档案。个人无需报送纸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需要报送的纸质材料为:《浙江省     专业/领域高级工程师评审打分表》(适用于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一式两份),具体见附件2。

其他申报材料(如学历资历证明材料、业绩佐证材料等)均以电子版附件形式上传职称申报系统,无需寄送纸质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情况择优推荐参加评审(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二)论文要求。申报安全工程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提交的论文须为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安全工程专业论文,且满足评价条件中要求的数量,学位论文及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均不予接收。在佐证材料中需上传国家新闻出版署(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期刊查询证明,以及中国知网(https://www.cnki.net)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https://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查询证明。申报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暂不作要求。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要求

1.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要求,自2017年10月31日起恢复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对于以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申报的人员,凡是在2014年9月7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无法注册者,需提供执业单位聘书及2017年10月30日之后注册证明材料。

2.根据应急管理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要求,查实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规定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应急人事〔2021〕2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本次申报需提供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2021—2025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其中2021年以后继续教育学时需通过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zjjx.rlsbt.zj.gov.cn)进行登记,数据可自行同步到职称申报系统。

(五)答辩环节。对安全工程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正高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面试的,应参加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申报纪律。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论著等均须与申报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严禁虚高自评分申报。

各专业中评委要严肃评审纪律,严格按照评价条件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审查、推荐,充分利用大数据筛查和评审平台项目信息比对等手段,认真核查申报对象提交的论文、项目等业绩材料,确保申报推荐质量。对存在论文套刊、假刊、伪造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七)材料报送

1.省安全工程、防灾减灾领域、应急救援领域高评委,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0日;省安全工程正高评委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0日。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409办公室,联系人:龚永宏,联系电话:0571-87053653。

2.省安全工程中评委负责省级单位中推高工作。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河下77号322办公室,联系人:叶梦迪,联系电话:0571-58619064。

3.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中评委负责省级单位中级职称评审和省级单位中推高工作。两个领域工程师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9日,高级工程师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河下77号322办公室,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0571-58619064。

(八)咨询电话。省安全工程、防灾减灾领域、应急救援领域高(正高)评委办公室咨询电话:0571-87053653,中评委办公室咨询电话:0571-58619064。


附件:1.个人申报内容和单位审核操作办法

          2.职称申报相关表格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7月29日

个人申报内容和单位审核操作办法.wps

职称申报相关表格.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