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全省行政复议人员管 理,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202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员是指在行政复议机构中专门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员的 任命和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资格认定、等级评定等具体工作由所属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工作,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复议员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为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履职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经费等工作保障,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
(四)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办案需求,合理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开展学习培训,使行政复议队伍力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五)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 购买辅助性法律服务,健全辅助办案机制。
二、行政复议员资格
(六)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相适应的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取得相应资格,并经过初 任行政复议员职前培训。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 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经从事行政 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现仍在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人员,可以担任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不受上述有关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的限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1.近三年因违纪违法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的;
2. 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其他情形。
(八)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制作,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的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机构统一制定。
(九)任命行政复议员时,所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宪法宣誓。
(十)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 调离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岗位的;
3.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4.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5.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的;
6.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
7. 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三 、分级管理
(十 一)行政复议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员的等级以其德才表现、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年限和所任职务等因素 为依据,重点对行政复议员专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确认。
(十二)行政复议员分为一级行政复议员、二级行政复议员、 三级行政复议员、四级行政复议员和助理行政复议员。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复议员 的等级评定、晋级、降级等初评工作,初评结果经行政复议机构党委(党组)或领导集体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一级行政复议员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询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意见。行政复议员等级一般每年评定一次。
(十四)行政复议员等级一般根据下列条件评定:
1.一级行政复议员:专门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十年 (含)以上,并办理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监督等案件 300件(含)以上,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且被认定有责任的未超过 1%。
2. 二级行政复议员:专门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五年 (含)以上,并办理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监督等案件200件(含)以上,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且被认定有责任的未超过 1%。
3.三级行政复议员:专门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三年 (含)以上,并办理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监督等案件 100件(含)以上,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且被认定有责任的未超过 1%。
4.四级行政复议员:专门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一年 (含)以上,并办理过一定数量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复议 监督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且被认定有责任的未超过 1%。
5.助理行政复议员:未评定等级或挂职的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员曾经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专业工作年限。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评定条件可以结合 任职年限、审批(审核)案件量等适当放宽。受相关部门委派,在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上述条件参加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
(十五)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后,达到晋级条件的,可以在下一评定周期内予以晋级。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评定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1. 工作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2. 主持、参与完成行政复议相关领域省(部)级以上重要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的;
3. 主导承办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并实 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的;
4.其他可以提前晋级的情形。行政复议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级。
(十六)行政复议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其行政复议员等级:
1. 三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且被认定为有责任的(批量案件按单起计数);
2. 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行政复议 案件程序违法或者其他重大瑕疵的;
3.承办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引发重大舆情或不良社会 影响,且被认定为有责任的;
4. 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因工作作风问题被投诉举报,经 查证属实的(批量案件按单起计数);
5.违反《行政复议廉洁办案规定》的;
6.其他可以降低等级的情形。
(十七)行政复议员被免去身份资格的,其行政复议员等级自动丧失。
(十八)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全省行政复议专家库,除高等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等专家外,可以 从一级、二级行政复议员中择优选入专家库。
四、职业规范
(十九)行政复议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规范: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3.遵守《行政复议廉洁办案规定》,坚持复议为民、秉公办案, 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 弊 ;
4.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复议权利;
5.及时请示报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中的重大事项;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7.全面、如实记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的情形,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8.加强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规范和要求。
(二十)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听取意见、调查、听证、调解、 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行政复议员不 得少于一人;组织听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十一)行政复议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职责过 程中,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统一佩戴标识。
五、职业保障
(二十二)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职业保障:
1.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2.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3. 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参加学习培训;
5.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 问相关人员;
6.依法会见处于监管场所的申请人或第三人,并就行政复议 案件听取其意见;
7.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保障。
(二十三)行政复议员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以及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或造成损失损害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依据《浙江省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 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予以容错:
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对具体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 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
2.为实现案件裁量合法合理合情、案结事了,避免程序空转,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或者调解结果 出现突破裁量情形的;
3.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中主动担当作 为、积极履职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后仍造成损失 损害的;
5.确已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但因当事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 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调查,或者因其他机关移交的证据、认定意见等或者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出现错误, 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被纠错的;
6.其他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可以容错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二十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举措。
(二十五)国家对行政复议员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