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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嘉3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7-07 21:36 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浏览次数:

浦云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工业气体运输配送最后一公里的建议》(嘉30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切实消除地下运输链违规装运工业气瓶,解决工业气体运输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实际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我厅高度重视,多次组织业务处室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交通、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认可。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6]61)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7]96)决定,对二氧化碳、氮、氦、氖、氩、氪、氙等低危气体,符合相关要求时,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建议我省公安、应急等部门也参照执行,切实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满足民生需求。

交通运输部的两个通知对符合限量要求的气瓶运输,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同时制定了《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道路运输指南》《限量瓶装氮、氦、氖、氩、氪、氙道路运输指南》,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督促托运人及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参与方按照两个指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全省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及指南要求,进行贯彻落实,下一步,继续加强宣传工作,确保思想和行动统一

2

建议探索推广电动(燃油)三轮车运输方式。根据2021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浙建城发[2021]38号《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办法,按照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住建等部门推广采用电动(燃油)三轮车的运输方式。

1.从用户类型分析,瓶装液化气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居民,运输车辆路线主要是从液化气储配站或供应站运到居民小区,属于高度的人口密集区,且要送到每家每户,受道路狭窄等条件限制,用通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较大的通行不便和公共安全风险。工业气体气瓶主要用户为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各类检验检测单位等,可采用通过分析区域用户需求,合理规划运输路径,优化通行审批政策、使用轻型危险货物运输车等综合措施解决送达问题。

2.从事工业气体气瓶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结合实际业务,选择交通运输部达标车型目录里的轻型工业气体气瓶运输车辆来满足运输需求。

3.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除了纳入限量瓶装氮气等部分工业气体气瓶可以按要求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外,构成危险货物的工业气体气瓶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进行运输。全省开展了工业气体气瓶道路运输全链条治理,严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已立案查处78起。

3

建议增加小型危货车辆指标。加大对规模型、综合型的气体供应物流企业增加小型危货车辆的指标,并给与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办理公安交通通行证方面等。

1.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工业气体的危险货物车辆通过城市禁限行区域,到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要求提供运输车辆、运输合同、驾驶员、押运员、运行线路、电子运单等资料就可以办理,且可以一次办理多条通行路线。

2.进一步优化简化流程,便利企业申请,多措并举。一是已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禁限行区域通行许可审批管理流程及规范》制定。二是推进审批管理平台建设和线上受理审批试运行,上线以来已快速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149张。三是落实正向激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开展风险评估,对低风险企业落实优先审批、延长通行许可有效期限等正向激励措施。


感谢您对我省工业气体经营和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省应急管理厅向省人大代表提供的建议参考材料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7月4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邹平

联系电话:0571-8705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