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伪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25-08-04 11:38 来源:执法处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某能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某到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为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办理,涉嫌伪造。经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2022年3月该能源科技公司委托李某某代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李某某未依法申请办理,而是将其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交予该公司,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将李某某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某立案侦查。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某在代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将其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交予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证件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李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