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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应急〔2026〕123号

发布日期:2026-07-01 13:24 来源:工矿安全监管处 浏览次数:

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学习宣贯。《指导意见》从“人、机、环、管”全链条出发,指导矿山企业明确主体责任落实路径、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是矿山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工具。各地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学习,理解和把握《指导意见》的核心要义和各项要求。要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贯彻,细化分解“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方面十五项措施,分层次、分岗位开展针对性学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各地要将《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与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紧密结合,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

二、压紧压实企业责任。各地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对照《指导意见》要求,压实企业各方责任,打造“责任链”,强化主要负责人履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上级公司权责清单,确保责任层层传导、不留死角。要管控重大风险隐患,加强“辨识风险、清零隐患、查清底数、治理灾害、规范现场”五个环节闭环管理。要加大安全投入,提升装备水平,大力推广凿岩台车、撬毛台车等先进设备,推动采掘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作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实战演练,提升应急处置和科学救援能力。

三、加强监管执法检查。各地要根据矿山企业风险等级和主体责任落实状况,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并将《指导意见》作为执法检查的核心内容,对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上限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主动做好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标准要求、查找管理差距、完善安全制度。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各地具体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从严落实“八不作业”“七个必须”要求,并将《指导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复工复产前置条件,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岗前培训不到位、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机械化(无人化)作业未落实等问题矿山,坚决不予复工复产,真正做到符合一家、验收一家、复产一家,坚决防止带病运行。

请各地立即将本文件要求传达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监管区域各矿山企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7月1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