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要求,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3日
浙江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在化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每年培训20万以上人次,实现高危企业所有员工全覆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
(一)高危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二)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各设区市要培育1-2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安全技能实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示范基地、1-2个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5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一)开展全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是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确保全员覆盖并将劳动派遣、外包施工等相关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要分岗位对全体员工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要重点突出小微企业一线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到2021年底前,安排20%以上涉及危险工艺的重点岗位员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严格新员工上岗安全技能培训。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以及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人员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风险较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到2021年底前,高危企业高风险的技能操作岗位新招员工必须实行新型学徒制。
(三)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班组长是企业生产一线直接指挥者,提升安全技能尤为关键。2020年6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班组长专项培训方案。实行企业内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联合职业院校开展“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高危班组长培训,由校企共研培养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灵活安排学习,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到2021年底前,高危企业所有班组长都要轮训一遍。
(四)突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阶段及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要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实施特种作业实操考点创优提升计划,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到2021年底全省安全考试点全面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五)将安全知识纳入各类人员职业培训内容。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编入各类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明确培训课时要求,考核评价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技能不合格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在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学内容中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常识。应急管理部门要提供专家、内容资源等支持,会同人力社保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培训大纲和有关教材。2020年3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编写完成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大纲和教材。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提高安全技能培训供给质量
(一)大力支持企业提升安全技能培训能力。支持有能力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编制课程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和题库,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其他不具备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委托有能力的企业或机构,提供长期、量身定制的培训考核服务。支持在高危企业集中的园区新建或提升改造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2021年底前,全省8家化工重点县或园区(具体名单见附件2)都有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其他化工园区都有自建共建或委托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遴选一批安全技能培训示范企业,推荐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激励。
(二)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各设区市应急管理、人力社保和教育部门要联合遴选确定一批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能力强的职业院校,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工人培养试点。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一批化工园区与职业院校建立产教联盟,推动一批高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2021年6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要共建一批安全生产特色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申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点。
(三)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安全技能培训。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化服务机构,支持安全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或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要对参与安全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质量进行把关,并对外进行公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机构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所有社会机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同等支持政策。
(四)建设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和机制。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引导各类力量参与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学院,健全完善课程超市和自主选学机制。建立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学习培训学分银行制度,有序开展学习成果的认定,制定线上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的标准,逐步实现理论知识更新再培训以线上培训为主。推动现代模拟实训考试技术应用,防止过度虚拟化。2020年9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建设完成省级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学院。
(五)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高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和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企业在岗培训以企业内训师承担为主。要公开遴选、择优公布若干区域性、专业性安全技能培训师资研修基地,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教师和机构培训老师知识更新培训。2020年6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安全技能培训师资研修基地名单。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抽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并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必要条件。要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校企合作对接、培训考试标准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教育、财政部门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中相关内容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订安全技能补贴目录清单。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为主要依据,对相关符合要求的职工提供培训补贴;对于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工种,制订项目制培训补贴目录清单,由符合规定的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对项目培训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为依据进行补贴。对2019年度高危企业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且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应尽快给予补助到位。
(三)明确补贴对象和职责分工。高危企业在岗员工、新员工、班组长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的以及高危企业相关人员实施项目制安全技能培训且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浙人社发〔2019〕53号文件要求,公布或授权县(市、区)公布当地高危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资金补贴条件和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全过程监管,对培训机构所提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把企业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企业培训计划、持证情况、抽考安全生产常识作为培训执法重要内容,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确保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取得实效。对骗取安全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2020年全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
2.全省8家重点化工县(或园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