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0-04-03 14:44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

2020年1月23日,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同步征求各市应急管理局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截止到2月10日,收到2条意见,均采纳。

1.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建议修改为“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时,应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2.第十八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议修改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月5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征求意见,收到1条反馈意见,予以采纳。

3.第十九条 建议修改为“…成绩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可凭上海市、江苏省相关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按照本办法直接注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3日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